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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没有证据,诉讼活动就无法推进和进行。在刑事诉讼中,要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做到有力的打击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放纵犯罪,也不冤枉好人,做到不枉不纵,首先就要正确运用证据。从立案到侦查,从审查起诉,到审判执行,每一个诉讼阶段都离不开运用证据。如果证据运用出现了错误,对案件的裁判也就会出现错误,那么案件就不可能真相大白,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司法正义也就无法实现。近年来,佘祥林案、杜培武案等死刑错案频繁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纵观这些死刑错案,几乎每一次错案的发生都存在着证据运用的错误,针对死刑错案中的证据问题,立法者们出台了相关的意见、办法;学者们也对其进行了分析、探讨。诚然与证据有关的内容很多,包括证明对象、证据的审查判断、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证据规则等等。但是,结合死刑错案中出现的证据问题,笔者分析认为,死刑案件更应该严格的适用证据规则,证明标准应该是最高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应该是清晰明确的。也就是说,死刑案件中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证据规则的问题是导致死刑错案发生的主要问题!而且,鉴于其他证据问题本身就没有太大的争议,因此,规范死刑案件中的证据的主要问题,是有效降低死刑错案的发生、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实现以及司法正义得以保障的重要途径。因此,本文笔者将站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范,立足死刑错案,分析了我国死刑错案中存在的证据问题,进而从死刑案件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以及死刑案件证据的适用规则三个方面提出自己对死刑案件证据适用问题的看法。笔者认为,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该是刑事诉讼案件中最高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是应该具有可操作性的。目前我国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表现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证明标准在理论上过于理想,在实践中难于准确把握;在证明责任问题上,目前在刑事诉讼中,通常认为公诉案件由控方举证,自诉案件由自诉人举证,也就是说,一般认为:“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当刑讯逼供等与量刑有关的情节成为导致死刑错案发生的一大主要问题时,是否有刑讯逼供的事实或者与量刑情节有关的事实的证明责任问题在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则缺乏相应的规定和合理的分配,不包括举证责任倒置的刑事案件;至于证据规则的适用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中就更缺乏相关规定了,在实务中也就难以对其很好的适用。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关于以上证据问题的规定,以及2010年5月30日两高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大规定,针对死刑案件中出现的与这些证据问题有关的情况,笔者提出以下观点:1、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确立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达到确定无疑;2、死刑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划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两个方面,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证明责任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是不同的量刑情节要有不同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3、关于证据规则的内容很多,但是针对死刑错案中出现的与其关系比较密切的问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品格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证据裁判规则提出了笔者自己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