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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社会,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宗旨,现行《物权法》也以“物尽其用”为目标。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不仅可以在物上设定抵押以进行担保,甚至可在该抵押物上再设立用益物权或直接将抵押物进行转让。然而,抵押物的转让会涉及到抵押人处分权、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与受让人的所有权,所以,在设计抵押物转让制度、在解决抵押物转让法律纠纷时,应当考虑到三者间的利益平衡。虽然我国法律对此做了具体规定,尤其是现行《物权法》第191条,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纠纷不断,甚至对法条的理解产生争议。于是,在物权法司法解释出台前,笔者就以实定法为依据,对《物权法》第191条进行理论解析,以解决法律适用中遇到的问题。本文分为四部分,以提出问题-整合法律规定-分析法律含义-解决问题为思路。第一部分,提出案例,引出问题,众学者、法官对抵押物转让行为的效力存在争议,实际上是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产生争议。所以,要解决抵押物转让的效力问题就要看我国关于抵押物转让规则的规定,尤其是如何理解与适用现行法《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第二部分,阐释了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的历史沿革。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到《物权法》,大抵都有抵押物转让的规定,笔者根据相关法条对其具体内容进行了解释分析。第三部分,此部分是本文着重论述的部分,主要是对《物权法》第191条进行了理论评析,以便于法律适用。从抵押人的处分权、抵押权的追及力、抵押物转让价款的物上代位、受让人的涤除权、动产抵押的适用等五个方面一一进行了分析,最后小结得出自己对《物权法》第191条的理解。第四部分,本部分主要是对第一部分的案例引出的问题作了解答,提出自己的案例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