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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发挥刑事诉讼中庭审的实质作用。庭审中的主要作用就要认定证据,而证人出庭率低一直是困扰我国刑事司法的重要难题。除了我国公民本身厌诉、息诉的诉讼传统外,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职能趋同性是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低的主要原因。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并没有被有效采用。这是因为首先在刑事司法领域中没有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及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形成基础,导致我国现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运行,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实践中我国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域外制度的考察,得出完善我国证人强制出庭制度要转变相关的固有理念,明确证人范围以及法律后果,加强证人保障措施。本文第一部分,分析了审判中心主义下刑事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背景及现状。首先,明确审判中心主义的提出背景及改革方向。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缺乏审判中心主义观念,其实质是庭审作用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缺失。因此,推进审判中心主义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毋庸置疑。其次,进一步阐述刑事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制度的形成基础及意义。最后,分析我国刑事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现状。本文第二部分,分析审判中心主义理念下我国刑事证人强制出庭现有制度及实践操作性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立法的原则性未明确及存在的矛盾、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范围狭窄、证人拒不作证的法律后果的缺失以及证人保护和补偿制度的不健全。本文第三部分,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各国家和地区的理论及立法规定的差异,并加以评论,提出我国在审判中心主义下完善刑事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司法需求及可行经验。本文第四部分,基于以上三部分的分析了解,提出笔者对审判中心主义下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建议。首先,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理念。其次,实行直接言辞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再次,确立我国刑事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范围。即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及对司法权的抑制。同时,健全证人拒不作证的法律强制措施和程序。这主要是考虑该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可行性。最后,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及经济补偿制度,使得证人出庭作证尽量减少其后顾之忧,鼓励其主动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