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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品并不是一个新出现的概念,但长久以来由于演绎作品的独立经济价值并不高,例如翻译件、汇编作品等演绎作品往往被看作原作的衍生物而未获得足够的重视。随着文化产业多方面、多维度的发展,演绎作品得到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原作者与演绎者之间的权属关系也日益复杂。目前法律对于演绎作品的相关规定较为简单且不完整,致使司法实践中关于原作者对演绎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以及享有何种权利并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不利于保护著作权人和合法权益。本文从四则案例引出的问题出发,围绕原作者对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相关的若干问题进行讨论。文章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导言部分,说明撰写本文的动机,即希望通过关于原作者对演绎作品著作权的相关问题研究,提出正确和适用原作者对于演绎作品享有相关著作权的思路,以便实践中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提供参考。正文部分由四章组成:第一章选取了四则演绎作品的相关案例,通过对四则案例中法院对于相同性质的行为作出了不同判决的情况对比分析,由此引出了本文所主要围绕的三个法律问题:一、原作者对演绎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二、原作者对演绎作品享有哪些著作权;三、原作者对于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来源。第二章中分析了原作者对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的理论以及法律依据,指出原作者对于含有原作表达的任何形式的作品均应享有著作权。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原作者对于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人身权方面,原作者对于演绎作品的发表以及署名享有禁止权,但对于修改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方面,在演绎者不存在“歪曲篡改”的情况不应对于演绎者进行过多限制;财产权方面,原作者对于13项专有权利所对应的利用演绎作品的行为均应享有禁止权。第三章在第二章中明确了原作者对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基础上,在本章中需要进一步分析权利的来源或者归属。首先分析了依据演绎权控制利用演绎作品行为的不合理性的原因,同时提出了通过对应的专有权利对利用演绎作品行为进行控制的主张。其次以“复制权”控制复制演绎作品的行为为例,对“复制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明确,从而论证复制演绎作品的行为完全符合“复制权”所控制的复制行为的构成要件,得出利用演绎作品的行为应当由原作者的对应的专有权利进行控制的结论。第四章结合在第二、三章中所发现的法律问题,对目前的著作权法立法提出完善建议。最后一章是结论部分。在这一章中,笔者根据前四章的分析,对正确理解和适用原作者对演绎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了归纳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