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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是劳动法的重大课题,长期倍受当事人和劳动立法、司法机关的关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更趋完善,但仍存在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如大多许可性条件的判断标准过于笼统,未引入除斥期间、预告期单一僵化、裁员标准缺乏科学合理性及劳动者预告辞职的限制性条件不具可操作性等。因此,需要通过比较和实证相结合的方法,进一步界定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等许可性条件的判断标准,在即时解除中规定当事人应在知悉可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用人单位对于被迫辞职的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应扩大服务期的适用范围,在竞业限制中应明确经济补偿标准、违约金数额核定标准及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还应依劳动者年资、可替代性等设定不同期限的预告期,从而明确立法完善方向,寻求司法补救措施,推动实施细则的尽快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