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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决议行为理论的研究,仅限于法律行为的类型区分,甚至作为合同行为的附属。多数学者对于决议行为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近些年随着改革开放经济搞活,越来越多的公司团体成立,带来的章程效力瑕疵等影响公司存续的基本问题日益凸显,决议行为的法律研究才逐渐回归大众视野。这么久以来,决议行为与其他法律行为没有进行区别,导致人们对其认识存在一定的误解。实际上,决议行为独立的作用和价值对于规制团体权利以及团体中个体意志的实现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决议行为作为团体法典型特征体现,在保护个体权益上做的还相差甚远,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在成文法条中并没有认可其法律地位,研究也都是基于外国既有理论。由于理论界在认可决议行为法律地位上做了很多努力,在201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法条中认可了决议行为。在规定了决议行为之后,对于决议行为的研究需要从各个不同的部门法中抽象出一般规定方向进行。这对于今后我国决议行为理论研究不足的弥补和团体法司法体系的构建有巨大促进作用。文章正文部分除了引言结语外共四部分。第一部分运用法律逻辑分析决议行为的法律架构,明晰决议行为概念,决议行为是依据法律或者约定的规则规定,由数个民事法律主体对相关的表决事项进行充分的意思表述,达成一致结果的民事行为。决议行为特征从行为主体特殊性、意思表示整合性、行为效果团体性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其性质通过对各种理论学说的梳理,认为决议行为是法律行为,应当用法律行为一般理论对决议行为进行理解运用。最后总结了当前我国存在主要决议行为的类型。第二部分通过对国外相关理论研究的梳理,对域外决议行为进行了比较。首先对比了与我国不同法系的美国相关制度,其次分析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德国和日本相关制度,最后是我国台湾关于决议行为的规定,运用法律比较方法分析内在法理主要是“三分法”和“二分法”之争,我国现状汲取先进经验采用了“三分法”立法模式。即在决议行为效力瑕疵有可撤销、无效两种基础上增加决议不成立情形。第三部分主要针对决议行为成立与不成立制度分别进行了分析总结,通过对法律行为成立一般规则的总结,推导出决议行为成立所需的条件为决议会议公示程序需要符合法律要求和决议的事项要符合多数决。2017年新实施的《中华共和国公司法解释四》规定的主要是不成立制度的情形,具体化决议行为不成立的架构。第四部分详述的是决议行为的效力问题,效力问题在法律行为理论中是重要甚至是核心问题。一个没有效力瑕疵的决议行为需要有决议权限、意思表示产生程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章程规约、不违法、不侵害成员权益六个条件。决议行为作为特殊的法律行为在效力范围上也区分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此就有了内外有别原则的内容,即内部决议行为出现效力瑕疵不影响其与善意第三人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对决议行为的效力瑕疵情况进行讨论,对其情形和适用上进行分析、对比,从而明确决议行为效力瑕疵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