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财产申报制度作为公务员监督体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在政府廉政部署中倍受青睐,因其能将公职人员的个人相关财产公之于众接受监督,让公职人员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止于源头,从而保证政府行政工作的廉洁高效。我国财产申报制度至今未能立法完善全面推广,还需大量的研究和探索工作。新加坡素来因其执政党的廉政高效而在世界上盛享佳誉。究其原因,其实是新加坡严密有序的公务员制度和切实有效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新加坡从儒家文化背景到执政模式与中国都有一定的相似性。本文通过对中国及新加坡两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发展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过程中的演进进行对比,得出两国财产申报制度的优劣之处。新加坡相较我国在财产申报方面最大的优势在于其从财产申报具体规定到财产申报实施所需要的配套措施都有系统的立法保障,对于财产申报的结果运用在其廉政文化氛围中能得到有效实现。而我国相较于新加坡在财产申报立法方面虽有不足,但对于财产申报结果的公示还是更胜一筹,虽然在公示试点实践中还有很多需要探索完善的地方,但是能将财产公示以试点方式进行实践,说明我国在财产公示方面有很大决心。与此同时,通过对我国近年来财产公示试点地区的做法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得出我国目前财产公示在公示主体范围设置及公示范围和时长方面都还存在很大压力,一方面需要公示之后审核配套措施的相关完善作为公示真实性的保障,一方面需要问责机制及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本身立法完善作为财产公示制度的法律保障。并且,鉴于研究对象总体样本获得的困难,作者通过滚雪球的方式,调查七个省市的公务员共600人,就公务员对财产申报制度的态度、财产申报制度实现的制约因素以及未来的推进路径等几个方面进行了问卷调查,得出制约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实现的因素主要有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主观因素主要体现在:我国公务员因存在害怕受到监督影响仕途、害怕腐败行为暴露等心理而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有抵触;客观因素主要体现在: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考虑、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以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等。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结合比较研究和问卷调查结果,本文从财产申报立法、财产申报主体规定、财产申报内容范围规定、财产申报时间规定、财产申报受理和审核机构设置、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以及财产申报惩罚制度等方面都提供了相对的建议。总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除了对国外有效经验的积极借鉴学习之外,同时还需要配套制度设施以及相关法律的制定完善,才能够实现对我国公务员队伍的有效监督,从而更好地建设优质的服务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