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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最基本、最重要、最关键要求。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食品供给和消费量最大的国家,正处于食品安全问题易发、多发、频发的风险隐患凸显期和矛盾聚焦集中期。实践多次证明,仅仅依靠政府和市场的力量难以有效解决我国食品安全沉疴积弊,基于理论探索的演进和实践经验的累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原则及理论被正式提出并不断完善。作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最广泛参与者、最直接利益相关者和最终受益者,广大消费者群体是否愿意参与、参与程度和绩效水平如何,将在很大程度影响并决定着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水平和成败。鉴此,研究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行为和绩效及其影响机理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基于社会共治理论、计划行为理论、社会嵌入理论、绩效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社会资本理论等基本理论,结合国内外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研究的文献成果及现状考察,通过深入剖析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内在机理,构建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行为和绩效整体理论框架。在此基础上,通过分层随机抽样和实地调研,获取了来自四川省10个市(州)、10个县(市、区)的共计1203份有效问卷,并采用结构方程模型、Probit回归模型、Topsis评价模型、多元回归模型等计量方法,通过构建6个模型实证分析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及影响因素,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为及影响因素,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与行为一致性及影响因素,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及影响因素,消费者持续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及影响因素,最终得出如下主要结论:(1)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意识和意愿较高。在1203份有效样本中,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识和意愿分别达到了95.18%和89.24%。消费者参与意识通过态度和行为控制感知(成本感知、有效性感知)间接正向影响其参与意愿,态度、主观规范、成本感知、有效性感知和道德责任感知将直接影响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时间成本、与自己利益切身相关、来自家人等关键人物的支持或压力、为促进食品安全的高度责任感及通过自己的参与行为起到的积极影响等因素是激发消费者形成参与意愿的关键因素,这其中又尤以道德责任感知对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的影响系数最大,说明更多消费者是抱着促进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的初衷而愿意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2)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意愿与行为一致性较低。在1203份有效问卷中,仅有676位消费者真实参与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来,对参与行为的转化率仅为56.19%,说明还有接近一半有参与意愿的消费者没有参与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来。这与实际行为控制、替代行为选择、时间间隔、消费者个体特征等因素息息相关,现有参与制度不完善、参与方式和渠道单一、参与过程内容复杂、参与保障和激励不够、监管执法力度不强、有其他替代行为选择、来自农村从事农业且收入较低者等因素都是导致消费者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参与意愿与行为悖离或一致性较低的主因,说明合理完善的制度安排,参与方式和渠道更灵活、简便、多元化、相关机构保障或协助力度更大等对提升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意愿与行为一致性至关重要。(3)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为程度很低、参与方式单一。在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等四种主要行为中,50.87%的消费者参与方式集中在普法参与,而在司法参与和立法参与方面均不足20%,同时参与过四种行为方式的消费者占比仅为3.57%,同时参与过三种行为方式的消费者最高组合占比也不足15%,且整体参与程度均处在非常低的水平,根据李克特5分量表统计均值仅为1.0295(“1”代表“非常低”)。消费者态度、政府支持程度、当地法律保护水平、社会关系网络及消费者个人特征是其关键影响因素,当地法律法规是否完善、法律程序是否简便、司法成本是否低廉,消费者对参与行为态度是否积极、对他人是否信任、所在社区凝聚力怎样、地方政府支持保障程度如何及消费者学历、家庭人口等特征对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为及程度影响巨大。(4)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总体很低、区域差异较大。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平均绩效为0.394,总体水平非常低,且分地域看差异巨大,地区消费者参与绩效整体水平与经济发达水平、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城市规模、县域地貌及人口聚居特征等息息相关。从四川省五大经济区分类看,成都平原经济区平均绩效最高,然后依次是川东北经济区、川南经济区、攀西经济区和川西北生态经济区,说明消费者参与绩效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呈现正相关关系。从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分类看,食品安全示范县平均绩效值高于非食品安全示范县,说明示范县建设将有力提升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从四川省城市规模分类看,特大城市平均绩效值远远高于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说明城镇化发展水平与参与绩效有一定正相关关系。从四川省县域地貌及人口聚居特征分类看,消费者参与绩效值由高到低分别为平原县、丘陵县、山区县和少数民族县,说明县域地貌及人口聚居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消费者参与绩效。(5)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受主客观因素影响。从消费者个体微观角度看,参与主体因素、参与客体因素与参与环境因素是影响消费者个体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关键因素,也即消费者参与的积极性、参与的技能、参与的社会化组织程度,消费者参与行为的独立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多样性,政府对消费者赋权程度、与消费者的及时沟通反馈程度、对消费者参与目标的明确程度,政策制度对消费者参与程序、渠道、方式及权力义务等的明确程度及参与社会文化氛围等,都将影响到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绩效水平。这其中潜变量参与主体对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的影响系数最大,说明消费者参与的积极性、参与的技能、参与的社会化组织程度等是影响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水平的最关键因素。(6)消费者持续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水平不高。在676位参与过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为的消费者中,有463位(68.49%)的消费者有持续参与意愿,总体水平不算太高。消费者参与绩效、环境制约因素和消费者个人特征是影响消费者后续持续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关键因素,即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行为绩效水平高低,在参与过程中是否遇到如相关部门不配合、参与渠道不足或参与成本较高等外界主客观阻碍及消费者职业、生活地域等特征因素都将影响消费者的持续参与意愿。(7)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水平存在一定城乡差异。在被访的1203份样本中,共有187位农村消费者、154位农民。将农村消费者与城市消费者进行分类比较可知,农村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意识、意愿、行为及持续参与意愿水平等都较城市消费者要低。同时,与生活在省会中心城区的消费者相比,生活在农村的消费者,其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和行为一致性显著降低,这说明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意愿更容易转化为实际行为;与农民等类别消费者相比,公务员事业单位消费者、企业单位消费者等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与行为一致性要高,这可能是因为农民参与信息、能力及技术受限,且自身也有食品供给能力、替代行为选择成本更低。综上,为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水平,积极引导广大消费者群体广泛、深入、持续参与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来,应(1)加强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宣传教育和引导力度,营造消费者广泛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舆论氛围;(2)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顶层设计”和“底层架构”,提升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行为转化率;(3)拓展消费者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参与方式和参与网络,强化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为程度;(4)夯实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和消费者参与能力,提升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水平;(5)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干预疏导,提升农村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能力和程度;(6)加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人员考核问责力度,让消费者参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更有信心和底气等。本文创新之处在于:(1)揭示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机制。已有文献对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关注不多,对其参与意愿、行为及绩效影响机理研究很少。本文以食品安全治理最前沿的社会共治为理论起点,在理论层面首次构建了基于“参与意愿-参与意愿与行为一致性-参与行为-参与绩效-持续参与意愿”的分析范式和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行为与绩效理论框架,揭示了“参与意愿-参与意愿与行为一致性-参与行为-参与绩效-持续参与意愿”的内在影响机理和传导路径,运用计划行为理论分析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将道德责任感知潜变量引入计划行为理论,并将其行为控制感知潜变量细分为成本感知和有效性感知变量,同时证实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识是一个外部变量,它直接影响态度和行为控制感知,间接影响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首度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研究领域证实了拓展计划行为理论。同时,识别出道德责任感知、实际行为控制、法律制度及绩效水平等是影响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关键因子,体现了研究选题、方法和内容的前瞻性,对丰富和发展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理论具有积极推动作用。(2)拓展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内涵。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一个高度凝练的制度术语,已有文献对其构成主体参与内容研究的多,但对其参与方式概括的少,已有少量文献将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第三方主体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方式分为立法参与、司法参与和执法参与三类,但这无法涵盖其所有行为方式。本文在结合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实践及多学科理论,借鉴法律术语,重新界定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为类别,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科普等系列行为概括为“普法参与”类别,也即本文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为概括为立法参与、司法参与、执法参与和普法参与四种,使该划分更加契合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实际。已有文献虽对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普法部分具体行为有研究,但未对之进行方式界定、也未将之提炼概括为一大类别。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识、意愿和行为分为立法参与、司法参与、执法参与和普法参与等四类进行差异化考察和测度,得出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普法意识、意愿和行为相比较高,参与立法意识、意愿和行为最低;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为程度整体非常低等新结论。(3)发现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行为转化率低下,并揭示了实际行为控制是促进消费者参与意愿转化为参与行为的关键因素。已有文献对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与行为一致性的研究罕见。本文通过构建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与行为一致性理论模型,通过实证得出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行为转化率低下,发现有接近一半消费者有参与意愿却未将之转化为实际行为,且存在城乡差异,农村消费者意愿-行为转化率最低。实证结果表明,实际行为控制对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意愿和行为一致性有正向影响,即制度安排更合理,消费者参与方式和渠道更灵活、简便、多元化,政府监管部门对消费者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行动更及时、执法力度更强,那么消费者实际控制行为能力更强,从而促使消费者参与意愿更多地转化为参与行为。循此靶向提出了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制度安排,拓展参与方式、渠道等政策建议,将对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行为转化起积极推动作用。(4)探究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为-绩效-持续参与意愿影响路径。鲜有文献对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从经济、政治、心理和社会四个维度构建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评价体系,按照四川经济区规划、大中小城市规模、县域特征等进行分类分层抽样,利用调查数据对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进行评价,对参与绩效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探究出不同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城市规模、不同县域特征等因素与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的内在规律以及消费者行为及程度对绩效的影响路径。同时,从微观角度发现消费者参与的积极性、参与的技能、参与的社会化组织程度等是影响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绩效水平的关键因素,并新发现消费者参与绩效等是影响消费者持续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愿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