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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应对愈发严重的环境问题,解决环境侵权救济缺陷的需要等因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产生并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企业的环境风险起到控制的功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与其他保险一致的共同点,但是更重要的是其公益性与营利性集于一身的特点,是实现保险人、受害人、侵权人多方共赢局面的良好途径,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必要性,同时具有可行性,必要性在于该制度能弥补现今面临环境侵权赔偿缺陷的问题,可以缓解政府监管环境压力过大等问题。其主要功能是用资金充裕的保险公司代替污染企业成为第一赔偿人,使受害人得到完整及时的赔偿。我国具有较为成熟的法律条件,并在理论与实践中对于制度的具体内容的完善也分别有不同的基础,该制度的完善也应具有可行性。当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已经有碎片化的立法,立法集中在签订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少许概括性条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但是仍存在诸多不足,需以立法对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加以确立。此外,笔者通过不同国家在具体制度中采用的不同立法进行分析、比对,概括出该制度的在国外的具体发展趋势,探索国外理论与实践对我国的启示,总结该制度本土化的困境与难点,试图将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与我国实际国情相结合,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寻求完善的出路。本文通过对比国内学者的不同观点,综合国外不同的立法制度,分析我国实践现状,分点论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承保范围应当包含“渐进性、积累性的环境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保险模式应当确定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并采用强制与任意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模式;险种的设计应根据风险等级的差异与市场的需求进行等具体完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