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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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股权是指婚后夫妻共同取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面对股权共有的立法缺失,研究夫妻共有股权权能行使的前提就是股权共有内涵的厘清。股权共有实质是夫妻对股权份额及其所产生权能的共有,但因股权行使涉及多方利益的冲突平衡,股权共有在民法规则和公司法规则下有不同的含义。对于夫妻选定一方为公司股东的行为性质解读也会影响共有股权的权能行使主体认定和内容限制,准共有物管理行为说契合我国现行立法现状和实践需求。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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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股权是指婚后夫妻共同取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面对股权共有的立法缺失,研究夫妻共有股权权能行使的前提就是股权共有内涵的厘清。股权共有实质是夫妻对股权份额及其所产生权能的共有,但因股权行使涉及多方利益的冲突平衡,股权共有在民法规则和公司法规则下有不同的含义。对于夫妻选定一方为公司股东的行为性质解读也会影响共有股权的权能行使主体认定和内容限制,准共有物管理行为说契合我国现行立法现状和实践需求。司法实务中与夫妻共有股权行使相关的纠纷主要集中于共有股权的行使主体和一方行使股权的性质效力认定方面。我国民法典和公司法并无“共有股权”的明确规定,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股权本身是否属于共有客体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股权权能与股东资格捆绑、股东一人享有和行使股权权能的公司法规定难以满足股权共同享有和行使的实践需求。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股权归属认定规则用词模糊、含义不明,导致股权权利主体认定不统一。股权共有登记公示规则的缺失导致股权共有人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护。通过对域内外现行夫妻共有股权行使制度的研究,发现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各国民法典普遍规定了生产经营财产的专属管理和共同处分模式、设定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来保护共有人的财产权益。商法规范则确立了共有股权登记制度、共有股权的共同行使或代表人行使模式和共有股权的表决权不统一行使规则,进一步保护股权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商法规则设计上应顺应股权利益分离的趋势和实践需求,对于股权行使规则的设计应注意民商法规则的协调,在立足我国商事实践的基础上,引入表决权不统一行使规则,完善共有代表人义务和责任规则,实现多方利益的动态平衡。关于构建我国的夫妻共有股权行使制度有以下具体建议:首先,完善夫妻共有股权的权利主体认定规则,包括立法明确股权份额的共有、区分股权权属和股东资格的认定、改进股权登记规则呈现股权共有,实现股权实质归属和形式归属的统一,增强登记记载的公示效力。其次,借鉴国外确立的除处分权外代表人独立行使股权模式。在该模式下构建共有股权的表决权不统一行使规则,依据股权登记外观明确单方处分行为的性质,细化股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最后,对于登记共有人股东资格认定的限制可回归章程自治,放宽股权共有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标准,实现公司人合性保护和配偶共有人财产利益保护的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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