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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利人时常由于作品被滥用或者不知使用者是谁而无法获得应有报酬,著作权集体管理应运而生。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权利人实现自身权利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方便使用者使用作品并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有效机制。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立于1851年的法国,之后各国以垄断形式或竞争形式相继建立起自己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纵观世界各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基本上是由国家法律明确其制度,支持其运作的。集体管理制度一般具有自愿性、便捷性和一定的垄断性的特点。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起步较晚,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立至今不过20余年的时间。从2002年的《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初步提及到2005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细化规定,再到2012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建议,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不断发展中。但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的日本相比,还存在明显的差距。日本作为亚洲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从1939年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立至今,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日本与著作权相关的行业普遍建立起集体管理机构,并形成了一套高效率的、规范化的运行制度,在著作权保护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对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置上,应减少政府垄断的性质,引入竞争性的管理模式;在收费标准和争议的解决上,要明确收费的标准和解决的机构;要从内而外加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在应对网络环境下的集体管理时,可以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在适当领域借鉴国外的延伸集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