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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最为严厉的一项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意义在于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的惩罚措施,甚至于出现“以捕代侦”的现象。我国刑事诉讼法任务是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但是刑事诉讼法在适用过程中,却出现了理论和实践的脱节,在逮捕权行使的价值取向上出现了不平衡,甚至于逮捕权的行使对人权造成了侵犯,所以我国对于逮捕这一强制措施应当进行限制,本文研究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对自侦案件逮捕决定权的制约机制,并在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优化设想。对于一项机制的研究,应当包括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本文的理论研究是指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在对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之后,提出检察机关逮捕决定权制约机制的概念。在这一基础上进行不断加工、完善,最终形成对逮捕决定权制约机制的完整的概述。实证研究是通过对实践数据的实证研究,对作为制约机制核心程序的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的各种数据进行比较,获得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的实践绩效。但是上提一级不同于制约机制,上提一级后的程序只是制约机制的审查程序,并不构成完整的制约机制,还应当在审查程序的基础上,加入监督程序和救济程序。这些完整的程序构成自适应的制约机制,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对逮捕决定权行使过程中的问题自动作出反应。在进行上述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全面地了解掌握逮捕决定权的权力配置、逮捕决定权的制约机制以及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本文从逮捕决定权的概念和权力配置、制约机制的释义以及各类传统制约机制的介绍、自侦案件逮捕决定权制约机制的构建、制约机制的配套制度——救济机制以及保障制约机制运作的完善五个部分对检察机关逮捕决定权制约机制的研究。一、逮捕决定权的概念和权力配置逮捕决定权的概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指的足“人民检察院直接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这一法律规定是对逮捕决定权的完整释义。而我国与多数西方国家不同,将逮捕决定权的权力配置于人民检察院。二、制约机制的释义以及各类传统制约机制的介绍逮捕决定权制约机制就是逮捕权系统中,自侦案件逮捕权的一个基础机制。它是通过时序组合在一起的,逮捕决定权行使和制约的过程,即通过逮捕决定权的行使主体对逮捕的对象进行合法性的审查,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对逮捕决定权行使主体的行为以及权力行使产生的结果进行制约,将这些行为通过自适应的法律程序组合在一起所形成的机制,就是逮捕决定权的制约机制。三、自侦案件逮捕决定权制约机制的构建制约机制称为一个完整的机制,应当有主体、对象、制约程序机制、监督机制。自侦案件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是一个契机,虽然其本身并不完善,但是却为构成逮捕决定权制约机制的核心程序。通过机制本身的一系列程序,对逮捕决定权进行制约,并且如果在制约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制约机制本身便会通过程序自主进行修复和调节。四、制约机制的配套制度——救济机制救济机制平行于制约机制,应当是制约机制的有力保障。救济机制是制约机制的配套制度,其存在的意义在于,救济机制不仅为人民检察院提供了逮捕决定权错误行使,自我修正的机会,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行使自己在侦查活动中所一直被忽视的诉讼权利的机会。五、保障制约机制运作的完善为了保障制约机制运作的顺畅,需要进行审查程序的完善,提高效率,达到制约的效果;还需要对制约机制的救济机制进行优化,完善人民监督员的制度,在不改变现有的诉讼体系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实现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