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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无论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在刑事司法领域都有重要探讨意义。本文以两个存在争议的案例为切入口,探讨不纯正不作为犯应当受到刑罚的基础,分析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化的理由,以期有助于我国刑事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立法及司法。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是案例回放及争议焦点。本部分通过两个案例,以及其引起的争议,说明目前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尚缺乏统一的认识。第二部分是对不纯正不作为犯价值的理性思考。本部分通过分析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其社会价值和规范价值,阐明处罚不纯正不作为具有正当的社会基础和规范基础,其犯罪化具有正当理由。首先,文章界定了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不限于结果犯,也并非是实现的以作为形式规定的犯罪。其次,文章从不纯正不作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刑法法益保护思想的角度,阐述了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具有特定社会功能,能够彰显刑法机能。再次,文章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结构特征以及其与罪刑法定的关系对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了分析,论证了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具有特定的规范价值。第三部分阐述了不纯正不作为犯客观要件符合性。第一,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该义务是积极的,具有双重性,是具体历史的。该义务是犯罪构成体系中的独立要素。其来源应当从形式和实质两个层次加以认定。第二,存在不作为事实。按照马克思实践观,不作为也是行为,其内容是未实施法律期待的行为。第三,存在危害结果或危害结果的危险。第四,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同作为义务相联系并依赖于业已存在的因果关系的。第五,作为可能性。它是独立于作为义务的客观要件。第四部分是案件评述和立法建议。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重新评价文中的两个案例,并指出正是由于立法技术的不完善,致使许多人对一审判决存在不正确的认识,认为其违反罪刑法定。文章最后根据我国立法的现状,提出了一些不成熟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