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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从本质上说,驰名商标并非是与普通商标相对应的一类特殊商标,而是普通商标中的一分子,具有普通商标的一般特征和基本功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以特殊的商标冲突为前提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驰名商标更应该被理解为是商标所有人寻求商标特殊保护的一种技术手段。作为一项重要的无形财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普遍重视,我国亦是如此。虽然我国在加入《巴黎公约》之前就在实践中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但是,真正走上法制化轨道却是从1996年8月14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开始的。此后,为了全面履行“入世”的承诺,我国从2001年开始先后修改或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从而构建了我国目前驰名商标制度的基本框架。几年来,虽然我国现有的驰名商标制度对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本文从商标制度的基本功能入手,运用理论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和对比分析的方法,从驰名商标的定义、驰名商标的认定和驰名商标的保护三个方面对我国驰名商标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不足进行了论述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驰名商标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见解。本文主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商标的定义、功能以及商标制度的功能角度出发,论述了驰名商标的定义、本质及其基本特征,指出驰名商标是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驰名商标的本质是解决特殊商标冲突的一种技术手段,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是驰名商标的基本特征,将较高的美誉度作为驰名商标的基本特征是驰名商标制度在我国异化的反映。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通过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法律效力、认定主体、地域标准、相关公众和认定标准等几个方面的论述,作者详细介绍了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现状,指出我国目前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中关于“相关公众”的解释,以及有关“认定标准”的规定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主张。第三部分从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入手,结合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历史发展,着重介绍了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现状,在充分肯定我国目前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所具有的优点的同时,指出我国现有的驰名商标制度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缺乏力度,以及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缺乏明确的理论基础等方面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本文的结论是,虽然我国现有的驰名商标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问题,但是,无论是在驰名商标的定义方面、驰名商标的认定方面,还是在驰名商标的保护方面都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因此,有关部门应当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上述各方面的问题予以解决,以使我国驰名商标制度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