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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裁决纠纷、保证公民受侵犯的权利得到救济的司法机关,各级法院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必须是自由的、客观的、公正的,这样才能作出正确的判决,实现最基本的审判职能。但在实践中,上下级法院并不独立,并且越来越呈现行政化趋势。上级法院通过案件请示、发回重审时附带的意见函等行为不当干预下级法院在具体个案中的审判,通过对下级法院人事任免拥有的控制权、司法行政工作拥有的领导和管理权而影响下级法院的独立性。这样不仅削弱了法院的职能,最终将影响司法公正和公民权利。因此,如何理性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就具有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审判业务上的监督关系,人事管理上的协管关系,其他的司法行政关系,如绩效考核、基础设施等方面的管理。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因此,上级法院只能用法定的方式在法定的权限内实施监督。但现实中,上级法院监督方式多样,且没有法律依据,如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提出意见,要求下级法院依照意见审结;法院人事管理上的不独立,不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法官没有得到该有的职业保障,法院财政上的依赖性,都成为了目前上下级法院关系行政化的原因。发现问题就要解决问题。鉴于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行政化影响了法院独立审判职能的实现,引发了司法的不公正,因此,我们要理性的对其进行规范。以追求审判独立的意识为基础,秉着用制度来规范问题的观念,以实现司法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权利为最终目的。制度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重要保障。针对审判监督方面,应规范审级制度,坚持各级法院的独立;完善立法制度,明确规定上级法院监督的方式和应该遵守的程序;合理划分各级法院的职能,明确具体负责的事务,提高工作效率;出台法律,对上级法院的各类指导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权限进行规范;在我国建立指导性案例制度,由最高人民法院选取典型性案例,进行公布,重点说明法院如何查明事实真相、认定证据、适用法律、推理判断,作出示范,以提高法院办案能力。针对人事管理方面,建立具体的法官招录规则,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避免上级法院利用人事方面的部分控制权来影响下级法院的独立审判。针对其他司法行政方面,主要的措施是建立合理科学的法官考核制度,上级法院树立现代管理理念,既维持系统内的良好秩序,又能发挥下级法院人员的创新能力和积极性,建立和谐能动的法院关系。司法独立呼唤理性规范的上下级法院关系。只有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独立,才能实现法院的司法职能,最终逐步实现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