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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实例分析的方法,分析了中国企业出口产品遭遇不公平反倾销的表现、原因及中国企业应该如何应对。中国企业遭遇的不公平反倾销,集中表现在欧美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反倾销已有滥用的趋势,另外,欧美国家借助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将“反倾销”这一贸易领域中的问题政治化。本文认为,反倾销应该严格依据GATT第6条的基本精神与宗旨、WTO《1994年反倾销协议》制定的范围、适用条件来进行。对欧美等国家滥用“反倾销”的势头加以控制。全文除引言、结论之外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倾销的由来,在经济贸易领域中的表现,倾销的危害。在法律中倾销的定义及实质,反倾销的必要性。反倾销问题法律调整的重要意义,立法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本文着重介绍了反倾销立法及“公平”、“合理”的定义“倾销”对中国企业尤为重要。 第二部分:主要思路是分析欧美国家现行反倾销法与WTO《反倾销协议》对于“反倾销”标准的异同。本文以WTO中的《反倾销协议》为标准介绍了反倾销的法律构成体系:“倾销”的认定,包括正常价值的计算方法、出口价值的调整、二者的比较;“损害”的认定,包括损害的三个类型的定义、区分,对损害中重要的一个概念——“相同产品”的认定。损害与倾销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确认标准。欧美国家对这些问题的法律规定及其与WTO《反倾销协议》的异同。在标准“异同”之比较中,本文通过欧美国家对GATT第6条的不同理解,对《反倾销协议》三次重大修改的不同意见,分析欧美国家与WTO的主要分歧。着重分析了欧美国家反倾销法与现行《反倾销协议》(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修订)的异同,包括对“倾销”的认定、对“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对确定“倾销”的机构的争议及对修改《反倾销协议》动机的不同。 第三部分:本文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分析,对欧美国家反倾销法与WTO《反倾销协议》对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不同态度,分析这对中国企业造成的影响。主要内容是不同“国家(成员方)经济类型”的划分及其在反倾销实践中的意义;欧美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定义的外延与应用范围宽于WTO确认的标准;欧美国家对“市场经济国家”的确认标准的苛刻,对中国企业十分的不公平,其中替代国计算法对中国企业存在歧视性问题,本文分析了中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