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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是一个信息爆炸的年代,各种信息充斥其中,不断改变着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在这样一种社会,信息的重要性也体现的淋漓尽致,个人信息作为信息的一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地位和作用与日俱增,对其进行收集、整理和利用的行为日益普遍,如此导致了个人信息渐渐走出传统人格伦理的束缚,进入商业领域,成为人们竞相追逐的交易对象,这种现象的出现不仅让该领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同时也使得在此利益驱使之下,处于法律空白领域中的个人信息侵害现象层出不穷。因此,作为利益博弈的产物,个人信息权便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然而,对于这样一种肩负着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双重保护责任的新型权利类型,在人格权法一财产权法两分的尴尬格局下究竟该如何定性与保护,学界观点不一,各执己见。特别近年来随着美国公开权研究的深入,许多学者都偏向于财产属性的认定,并主张将其纳入财产法的保护范围予以保护,偏离了个人信息权的人格权本质。因此,本文意图一方面从兼具人格和财产双重属性的个人信息的本质出发,细致而全面地对个人信息权的合理内涵、权利本质予以界定。另一方面重新审视和界定新时期下人格权的权利属性范畴,及人格权保护模式在个人信息权构建中的优越性,从而以多方位的角度展现出个人信息权人格权法保护的合理性,以期于人格权模式之下构建个人信息权。除引言外本文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从概念界定到属性探讨再到权利救济层层深入。第一部分在个人信息商业利用现状、现行法律规制状况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构建个人信息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同时对该权利的概念、内涵进行简要界定,明确本文的分析对象。第二部分着眼于个人信息权属性的分析,为本文论证的基点。该部分主要从个人信息双重利益的分析出发,在理清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间的独立性与统一性,融合性与主次分明性相互并存的关系基础上,明确其以人格性利益为主导,财产性利益为附属的形象利益特质,继而从个人信息权本质探析的正面奠定了个人信息权人格属性的基础。另外本文还在人格权属性、财产权属性两大观点分析的基础上,一方面深度解读财产法观点的认识偏差,另一方面考察了人格权属性与个人信息权的契合度及人格权属性之于财产因素的包容可能性、必要性。从而从人格权归属可能性的侧面再次印证了个人信息权的人格属性。第三部分在个人信息权人格属性认定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息权侵权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减轻免责事由、责任范围及承担方式上进行相关研究,以期通过《侵权责任法》为个人信息权提供全方位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