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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被害人承诺在刑事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本文结合当今世界中法秩序的建立以及人权观念的进展,从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博弈角度,考察二者的冲突与制衡,对被害人承诺做了综合的探讨。在文章的第一章,对于被害人承诺所具有的涵义以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明确被害人承诺是指法益主体对于他人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法益的容许。指出被害人承诺,作为正当化事由,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明确被害人承诺的时代背景是当代公民权利的扩张,被害人承诺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博弈在法律上的体现。对被害人承诺在我国及其他国家中的情况进行了概括,从而在整体上形成对于被害人承诺的初步印象。在文章的第二章,对于被害人承诺的本质进行研究。鉴于角度的不同,对于被害人承诺本质的认识千差万别。其中,最为有力的是利益衡量说。利益衡量说实际是在其他学说的基础上产生的,对于其他学说中的不足予以规避,并将其中合理性的部分加以吸纳。所进行的衡量则要考虑各种因素的作用,包括内部的价值考量及各类利益的比较等。被害人承诺的本质与其产生的效果紧密相连。对被害人承诺本质进行分析之后,便涉及到从法律效果角度对被害人的承诺在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所具有的意义进行考察。基于承诺的情境不同,从而具有不同的效果。本文从具体情景的不同导致的差别进行论证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果,对被害人承诺的客观影响进行分类。在文章的第三章,鉴于被害人承诺对于犯罪的成立所具有的作用,为阻止其被滥用的倾向,防止刑法保护法益的目标受到削弱,对于被害人的承诺的适用必须进行严格的限定,以避免危及社会秩序和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因此,被害人承诺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产生效力。在所需要的条件方面,主要包括:承诺的主体条件、承诺的主观条件、承诺的范围限制、承诺的表示与认识、承诺的时间条件。在文章的第四章,对于特殊的承诺——推定承诺进行论述。主要明确推定承诺的刑法涵义,然后考察其存在的正当化依据。而与通常意义的被害人承诺相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