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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地是我国耕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集体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生态建设,具有重大意义。集体林地产权制度改革关系到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民增收,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事关全局、影响深远。本文以江西省中部一个村庄的个案研究为例,包括该村的村集体林地的承包和二组集体林地的分山到户两个例子,通过对存在于乡村社会中的集体产权和集体林权改革的社会学透视,综合社会结构决定论和理性选择理论的视角,研究中国农村集体林地产权改革的实践过程,并尝试对集体林权改革的实践逻辑作出解释。指出社会学视角下的集体产权关系特别是其改革中并非像经济学者们所以为的那样,是划分明确且一经形成便相对稳定的关系结构,相反,它是社会行为者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不断互动和博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多种因素相继发生作用,包括制度背景、制度安排和非制度因素,制度背景是外生变量,是一系列确定改革行动过程的大前提的基本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市场规则、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等。制度安排和非制度因素是村庄内生规则的两个不同的方面,前者是村庄正式的制度,主要是村庄层面上的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组织结构等,后者是非正式的但起着重要作用的规范,集中表现为惯例、人情和公平观念等村落文化。本文得出的结论有以下四点:第一,集体产权是一个在农村生活实践中的复杂概念,这主要从从集体与国家的关系、集体产权的清晰的排他性和在集体内部集体产权在集体成员的归属上复杂化这三点来论证的;第二,集体林权改革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的动态过程,制度和非制度,或者说,结构和理性在整个实践过程中相互影响,使得整个过程变动不居。在这三种因素中,非制度因素中在林权改革的实践中为村民的行动提供了最重要的基础;第三,社会关系概念即人情是当前分析乡村生活的有力理论武器,关系逻辑是影响集体林权改革的一个重要逻辑。在整个改革过程中,村民们依然遵循着讲情面的原则。第四,价值理性的偏差、失衡明显地制约和干扰集体林权改革的顺利进行,价值合理性仍然是乡村社会的行动指南,这是与价值理性的偏差、失衡分不开的,因而提出在集体林权改革中,在对乡村传统纳入其中进行综合的考虑的同时要树立正确的价值理性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