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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讲都是维系国家稳定和正常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很难想像,一个不能高效运行的行政体系可以保证国家的政权有效的完成其行政使命,能够解决千变万化的社会问题,有效的处理突发性事件。而当一个国家的行政系统内部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都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时,其行政系统的运行当然也不会是安全和高效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必然降低,工作能力将受到质疑。中国的行政救济途径和救济制度实际上一直是受到几千年来中国封建政治法律传统和起源于大陆法系的特别权力关系的理论影响。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官制传统,素来少见处分救济之说。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国正式宣布进入市场经济时期。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还处于相当落后的阶段,不仅仅是市场不够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能够完全配套起来,行政机关的职能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新形势下,行政系统内部工作人员在行政争议中的权利救济途径和方式也处于理论界研究和探索阶段。实务界还没有出台更加具有突破性的政策和法规。本文通过对我国行政系统内部行政争议救济状况和制度分析,通过总结一些比较发达的法治国家行政系统救济现状,结合我国实际,阐述了司法行为介入行政系统内部行政争议救济途径的必要性。文章主要试图研究并解决以下几个方面:一、司法救济介入内部行政正义的必要性和有效性;二、根据国际惯例并我国实际情况司法介入内部行政争议应本着有限性原则;三、司法救济介入内部行政争议的方式与时机。通过本文的论述希望可以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和可以借鉴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