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破产案件受理裁定是一个经由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而最终以裁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制度形态,是一个由动态的审查、制作到形成静态的裁定文书的过程。作为一种制度,破产案件受理裁定在整个破产法体系和司法程序中居于关键地位,并成为各方当事人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展开博弈的基点,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首先,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制度设计对各方当事人、其它利益相关者乃至整个社会的预期都会产生巨大影响。各方主体权利(权力)义务(职责)的配置直接反映了意思自治、政府干预和司法控制之间的强弱关系。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破产法的本质是债权债务纠纷在司法框架下的解决机制,具有私法的根本属性。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必须明确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正确划分权利(权力)义务(职责),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治。其次,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文书风格和裁判标准都蕴涵着极为丰富的信息内容。作为破产案件受理裁定载体的裁判文本,承担着约束、说服、信息提供等多重功能,其语言风格和格式制作都有十分鲜明的特征。而对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审查,更是反映了不同法域、不同国家的制度规定和司法特色。从横向和纵向的对比来看,在现代社会,西方发达国家对破产案件受理的审查较为宽松,且主要侧重于程序性事项的审查,法院的定位也比较明确,赋予了当事人较多的主动性。第三,从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制度表达与实践来看,中国的破产案件受理裁定具有非常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国情特色,被赋予了十分复杂的制度功能和社会功能,相关的审查标准也变得异常严谨和特别。随着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新破产法的颁布与实施,我们应当从促进整个破产程序的顺利运行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出发,明确划分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任务与功能,适当放宽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审查标准,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一些争点、难点问题和法院受理后的控制、监督与裁判上来。总之,破产案件受理裁定反映了一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而在该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其所涉主体的社会地位、行为方式、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和立场选择,又对其进行了重塑。欲以更为彻底的市场经济导向对这一制度进行改造,就需要更为细致的观察和更为充足的信心与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