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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作为财富之母属于重要的生产资料,其具有稀缺性。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城市土地权属国家,无法直接进入市场交易,但为最大限度发挥土地之经济价值,我国推行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也由此催生了土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法律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期限70年,(1)而我国大部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并不迫切,似乎可以高枕无忧,但深圳、青岛尤其是2016年温州部分地区2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提前暴露了续期问题,引起了学界及实务界的极大关注。由于现实生活中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存在20年、50年、70年等各类情况,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续期相关问题日益突出,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探析。本文主要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催生,回顾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规定,并分析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性与房屋所有权永久性之间的矛盾,为下文做铺垫。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续期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续期是否有偿、续期期限如何设定、未续期地上物处置问题。通过对学界“有偿续期论”、“无偿续期论”、“附条件续期论”及关于续期期限的各种态度的论述,本文表明了对“自动续期”的理解,进而分析造成一系列续期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土地公有制。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的域外借鉴,主要从理念层面及制度层面进行论述,理念层面限制公权力,国家作出必要的退让,强化私权,增强民众的私权意识。制度层面主要以德国、日本、台湾为例分析了大陆法系的地上权制度,为我国借鉴地上权制度的理念及具体的规则设置做铺垫。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的具体构造,通过对前三部分的详细论述。本文认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应无偿、续期次数以一次为宜,期限为70年,在处理未续期地上物的处置问题时,借鉴地上权制度,赋予土地使用权人以时价购买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