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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控制家庭暴力行为,需要加强立法及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本文主要针对理论上和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探讨家庭暴力界定和法律防控机制的完善。参照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借鉴外国和台湾地区的先进立法,结合现有反家庭暴力立法及实践,文章对家庭暴力进行了扩张解释,提出反家庭暴力立法的主要价值目标,对我国家庭暴力法律防控机制的完善提出若干具体建议。除引言和结束语外,本文共分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探讨家庭暴力的界定,着重论述了对施暴主体范围和暴力行为类型的扩张。认为家庭暴力可以发生在夫妻间、一般家庭成员间、共同生活的其它亲属间和亲密关系者之间;家庭暴力行为类型不能仅限于身体暴力,还应包括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暴力;对家庭暴力不应有程度的要求,但为了认定和处理方便可划分为轻微家庭暴力、一般家庭暴力和严重家庭暴力。第二章介绍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台湾地区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及实践。英国、美国及台湾地区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加拿大和法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也很有特色。其中美国《民事保护令》制度、英国“零忍耐运动”、加拿大刑法的“性侵犯罪”、法国对家庭暴力的严厉制裁措施、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均对我国立法和实践具有借鉴意义。第三章主要介绍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及实践。我国现行法中虽有一些制裁家庭暴力的条款,但立法分散、内容缺失、处罚力度不够,有待进一步完善;近年来地方立法及其它实践活动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机制的完善积累了丰富经验,但地方立法也存在内容笼统、不够严谨等问题,在立法时应注意科学吸纳。第四章家庭暴力法律防控是本文的研究归宿。本章提出了法律防控的主要价值目标和完善民事、刑事法律的若干建议。反家庭暴力立法应坚持保障人权、保护弱者及少数人利益、同等保护的价值目标,以平等保护所有弱者的基本人权。基于价值目标的选择,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本文认为首先应当有针对性地变革现行法、填补立法空白。为完善民事法律手段与措施,建议引进民事保护令制度,及时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引 家庭暴力的界定与法律防控进法定司法别居制度,保护受害者人身安全;引进法定分别财产制,保护受害者财产权利,同时保障其生存权和健康权。刑事法部分,建议增设“违犯保护令罪”,以配合民事保护令的实施;采用概括性罪名“性侵犯罪”,平等保护所有性暴力受害者;提高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以加大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对家庭暴力犯罪进行公诉和自诉的调整,对夫妻及亲密关系者之间的性侵犯行为采用自诉方式,对其它家庭暴力犯罪均可采取自诉和公诉两条途径;对家庭暴力引发的自诉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弥补受害者举证能力的不足;建议引进判例机制,克服司法实践中偏袒施暴者的现象,同时公平对待抗击家庭暴力的行为人,给予其司法救助。防控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除法律措施外,还需要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共同防控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