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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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复议附带审查制度是复议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对已作为行政行为依据使用的行政规范进行调查、审理,以确定该规范能否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并对不当的行政规范进行处理的制度。理想状态下,其可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更深层次救济的同时,也可通过处理程序对行政规范进行完善,以实现行政领域的“良法之治”。虽然在制定法层面,该制度早已随着《行政复议法》的制定而得以建立,但由于该法对其的规定过于简单,留下了许多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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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复议附带审查制度是复议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对已作为行政行为依据使用的行政规范进行调查、审理,以确定该规范能否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并对不当的行政规范进行处理的制度。理想状态下,其可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更深层次救济的同时,也可通过处理程序对行政规范进行完善,以实现行政领域的“良法之治”。虽然在制定法层面,该制度早已随着《行政复议法》的制定而得以建立,但由于该法对其的规定过于简单,留下了许多有待学界和实务界解决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过去二十余年,其他行政规范规制制度得到建立和完善,但该制度的理论基础问题以及谁为审查主体、依照何种程序进行审查、怎样处理不适当行政规范等实践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因此,需要在新的制度条件下,对其进行系统研究。本文引言部分介绍了本研究的选题背景,简单叙述了境内外有关研究,并预先指出本文存在的一些不足。第一部分明晰了行政规范复议附带审查制度相关概念的内涵、理清了相关概念所涉及的争议,并分析了复议附带审查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以及制度特点。第二部分在分析《行政复议法》以及各地方和各部门复议办案程序规范中有关复议附带审查制度之规定的基础上,考察了该制度的规范现状以及存在的审查主体不定、审查内容有限、审查程序抽象、审查结论得出程序与处理程序不分等问题,进一步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该制度的核心功能定位不明。第三部分通过分析作为行政复议附带的复议附带审查制度以及作为行政规范审查子系统的复议附带审查制度,得出复议附带审查制度在审查阶段的核心功能定位为权利救济、在处理阶段的核心功能定位为完善行政规范。第四部分在复议附带审查制度的应然核心功能定位的基础上,明确审查主体、细化审查内容并建构审查程序和类型化处理方式,以此完善复议附带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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