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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古老而重要的一项制度,它是伴随着世界海运业的发展而产生的,旨在保护船舶所有人等海运行为中相关海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作为一项传统的海事法律制度,其价值在于发生海损事故后,相关责任人可以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其体现的是法律对航运业的适当保护。在海商法中,人们习惯上把对海事赔偿负有责任,且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规定有权限制赔偿责任的人笼统称为“责任主体”。随着海运业的不断发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极大保护了世界海运业的发展,同时该制度也伴随着海运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着,其相关立法也逐渐在世界上形成了统一的公约。这些公约的出现,对世界各国在处理相关实务问题时提供了依据与帮助。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的新兴海运主体也加入到了国际海运业务中。海运贸易的巨量增长使船舶供给也应势而增。租船成为了调剂船舶市场的重要手段。集装箱技术在航运中的运用掀起了航运业的又一次革命。集装箱的出现使得租船形式变得更加丰富,出现了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承租人、航次租船承租人这些海事主体。还有伴随经济发展而出现的船舶管理人、无船承运人,以及随着船舶保险业的发展而出现的责任保险人等新兴海事主体。那么这些新兴主体的地位如何呢?面对如此众多的海事主体又有谁有幸成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呢?这个问题在学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有些海事主体逐渐被国际公约所关注并认可,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地位得到了法律意义上的确认。但是也有主体则一直未能享受到法律的保护。明确这些主体是否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主体,对处理实务问题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