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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十年,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出口国,商业贸易活动与人员往来频繁。伴随着金融危机、货币升值的背景,国际贸易纠纷频发。笔者在律师执业过程中,接触外方当事人较多,他们对中国的法律制度与法官审理方式尤其在限制出境中表示无法理解,对立情绪严重。我国的法律现状,从外国的角度来重新审视,虽然同样是以现代民主国家形态存在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但中外差异巨大,因此双方互相不得理解。我国同样受害于不理解西方的意图与表达,常致误判,因此理解这些文化上的差异至关重要。应当从法律文化的深度探究,将限制出境的权利来源、制订意义到出境权利的本质,再对比各国的立法,从中得出双方的差异。诉中限制出境,其权利来源目前仍没有法律规定,实施中极为混乱,由于出入境的频繁与在华外国人的增多,对当事人的损害也更大,造成许多负面影响。
本文在第二部分探讨出境权与限制出境的法律基础,出境权与外国人在管辖依据上不同,公民出境权基于属人法,限制外国人出境则是基于属地法。从各国及国际条约中对出境权与限制出境的规定看来,对限制出境持较审慎态度。第三部分研究我国的限制出境体系,对诉中限制出境的现行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诉中限制出境没有法律层面的直接授权性规定,操作中极为混乱,各地规定不一,更是适用中往往扩大化解释,损害了部分被申请人的利益,再通过笔者代理的案件,凸显出当前涉外诉讼案件中,限制出境被滥用的情况,并且引发国家间关系紧张。第四部分通过比较各国家地区对限制出境的立法,直观地显示出各国并不单独将民事诉讼被告作为限制出境的条件,并且从程序上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由此引申到法律文化的深度,将东西方的传统与文化差异加以对照,以解释何以双方走上不同的立法道路。尽管英美法系有着条目繁多的制订法与大量判例,但首先规定了适用原则,仍注重体系化,而我国的限制出境明显便是单独一条实用性立法,在细则未出时,也缺少原则作指引。第五部分则是首先建设中国现代主义文化,并将文化向外国输出,提高软实力的必要性,以及从培养法治观念入手来应对最迫切的法律文化指引的作用。商事主体的审判也应当与民事审判相分离,以及制订移民法。在具体的立法措施中,提出鉴于法院目前告知被限制出境者的情况并不理想,而且由于民事案件被限制出境信息并不属于国家秘密,民事诉讼的边控信息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名册内,以使被管理者作为人的知情权取得平衡等设想,希望对我国的诉中限制出境制度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