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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在对“如何在刑事司法体系内实现保护被害者利益并且使犯罪者复归社会”这个重大课题的探讨中,西方国家提出了“刑事和解”的理念。一直到本世纪初,刑事和解的制度理念才传入我国并且引起了我国法学界的高度关注,特别是近些年来,对这一制度的理论研究更是如火如荼。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之下,刑事和解制度所具备的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和睦关系,并最终为犯罪者创造条件回归社会,平抑社会冲突的特点无疑更加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当前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急剧增长的案件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在如此形势下,刑事和解所体现出来的效率意识也对解决这一矛盾有很大的益处。以刑事理论为核心,学界也召开过多次大型的研讨会,对刑事和解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和讨论。其中由陈光中教授主持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课题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将“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原则进行了规定。①与此同时,各地也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制度进行探索。如北京、上海、河北、湖南、江苏、辽宁、浙江、安徽等多个省市和地区,先后进行了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并且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2012年3月14日我国公布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因此,本文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理论基础进行了总结整理,并以此理性地分析了我国法律体系中设立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结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以检察机关的视角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阶段、运行模式和具体程序,希望能对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