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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功搭建主板及中小板证券市场之后,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开启了我国孕育10年的创业板市场之门,至此,我国真正建立起了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低门槛,高风险”是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相比最主要的区别,然而,正是由于降低了企业上市的门槛,提高的经济活动的风险,对上市企业信息披露活动的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目的是为了把创业板市场的非市场性风险降到最低,把风险控制在正常的投资风险之中。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规模小于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上市融资资格的标准较低,企业经营发展的风险及不确定性较大,资产与业绩评估分析的难度较高,企业因为眼前利益或投机心里更容易牺牲投资者利益,而信息披露制度最能有效的规范企业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因此,创业板市场更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基于以上分析和思考,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创业板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做了概括的介绍,阐述了创业板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设立的必要性;然后在第二部分介绍了美国、英国、韩国、香港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并依次进行评价;之后在第三部分讨论了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监管部门的职责以及监管的具体措施,根据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现状,指出了监管制度中存在的几点问题,包括:创业板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不完善、证券交易所未发挥自律性组织的作用、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违规处罚力度不足;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对完善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提出的几点建议,首先是建立信息实质性审查专家小组,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其次是加大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提高监管效率;最后,建议修改法律,提高违规处罚力度,取消罚款上限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