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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规模的不断扩大,自然环境的污染、破坏问题日趋严重,由此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及其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也成为当今世界普遍关注的话题。由于环境侵权损害的范围广泛、赔偿数额巨大,从而导致受害人一时难以从加害人那里得到赔偿,也不利于加害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环境侵权是社会权益性侵害,某些重大危险性公害事件受害地区广阔、受害人数众多、赔偿数额巨大,这些情况都使环境侵权救济不再是致害人与受害人个别人之间的问题,而成为社会性问题,需要建立社会化赔偿制度。于是,环境侵权救济制度正朝着由传统的“个人化”模式向现代的“社会化”模式的方向发展。损害赔偿社会化,是环境侵权损害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视为社会损害,通过责任保险等高度设计的损害填补制度,由社会上多数人承担和消化此种损害,从而使损害填补不再是单纯的侵权人自我负担,把损失减至最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已日益提上议程,重大环境侵权事件也频频发生,可由于救济制度的不够完善,使得受害人得不到充分有效的救济。为此,本文作者通过探讨重大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目的就是要让我国受到重大环境侵权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社会化救济。本文分为目录、引言、正文、结语和参考文献等五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作者着重分析了重大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必要性,向读者阐明对重大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定义和我国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现状,再简要分析了环境侵权需要社会化救济的三方面原因:一是环境污染日益加剧,需要社会化救济;二是转移风险,降低企业经营负担,减少政府环境压力;三是降低环境纠纷的救济成本,有效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由此得出我国加强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显得十分必要。然后,笔者就重大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互助基金制度进行深入探讨。第二部分,作者着重分析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通过概述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两者概念,分析环境责任保险设立的可能性来论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重大环境侵权社会化的重要手段。为此,作者还分别例举了以美国、瑞典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法国、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