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密义务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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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判例法确立了银行保密义务,银行保密义务在确立和发展过程中得到各种理论的支持,但皆有局限性,笔者认为应该用金融信息权理论进行解释。银行承担保密义务的理论基础在于信息对客户具有重要价值、客户处于弱势地位、银行具有特殊的社会地位、银行经营需要、公共利益的要求。
  银行保密义务的内容包括承担义务主体范围、权利人范围、保密信息范围、保密相对人范围。
  银行保密义务与信息披露义务的冲突本质上是两种利益之间的、表现为三种不同形式的冲突。解决这些冲突应该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利益权衡原则、促进信用信息流通原则、合理原则、时间先后原则和依法定程序实现权利保护原则。
  解决个体利益间冲突,应该优先保护客户金融信息权,银行承担保密义务,可以采用信息隔离机制防止利益冲突。解决其他冲突时,应该优先保护公共利益,采用保密例外制度。
  外国银行保密例外制度并不完善,笔者认为银行保密例外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公共利益优先和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律依据是法律规定和权利人同意,银行保密例外情形主要包括客户同意、打击洗钱等犯罪、信用征信制度、诉讼程序、税收征管、金融监管、破产程序等情形。
  我国关于银行保密义务的立法尚不完善。完善我国银行密义务应该进行个人信息数据立法、确认金融信息权、完善银行保密义务的具体内容、完善银行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形、明确银行信息披露义务与保密义务冲突处理规则、加强银行内部保密管理、强化对银行保密行为的金融监管、完善责任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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