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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在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权利,协助被指控人行使辩护职能,促使诉讼过程中的控辩关系实现平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对待。律师为履行其辩护职能,必然会全部或部分否定控方的指控,与控方发生冲突,甚至会反被追诉,这也就意味着,律师在积极努力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的同时,可能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因此,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为了保障其辩护权利能更好、更充分地发挥,既能更有力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能更有效地降低律师执业风险。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作了相关规定,我国在新《律师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律师的法庭言论豁免权,但并不完善,而且缺乏相应的权利救济程序,使得权利形同虚设。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因履行辩护职责而被追诉的案件又屡屡发生,2009年发生的李庄案件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存在现状进行了分析,阐释了该现状存在的原因,并对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完善问题进行了探讨。 本文首先介绍了李庄案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了解到律师这一职业本身所获得的法律保护比较少,《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又带给其更大的执业风险,打击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积极性,如何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辩护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提出为解决这一问题打开了新的方向。之后,该部分对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一些基本理论作了阐释。 其次,对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一些现状作了介绍,明确指出我国在2008年6月1日颁布新《律师法》之前,原先的法规对刑事辩护豁免权并未作出规定,新《律师法》弥补了这一空白。但是,新《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并不完善,并指出了不完善之处。由此说明我国在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方面是比较缺失的。之后,就缺失原因进行了探讨。 最后,介绍的是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完善,针对第二部分中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缺失原因,分别从价值观念、法律规定、惩戒制度以及救济途径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