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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是伴随着现代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一整套契约制度,它通过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形成科学的激励机制和相互权力制衡机制,从而协调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旨在达到降低代理成本和提高公司运营效率的目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受到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社会文化、融资制度以及股权结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股权结构的集中与分散甚至可以看成是由于不同的治理环境下投资者自我保护的结果。我国的上市公司由于历史原因,股权结构很不合理,集中表现在:非流通股份占相当重的比例,国家股权非常集中而且一股独大。非全流通的股权结构使得公司治理机制中的购并机制和代理权竞争机制难以发挥有效作用,同时,国家股股东行政化使得大股东不能有效行使对经理们的监督与激励,因此产生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我们分析认为,国有股减持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并且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创设制度条件。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以及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现状,加上产品市场、经理人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竞争不是充分有效,使得外部治理机制如企业并购、代理权竞争不能较好地发挥作用,因而形成较为集中的股权结构会是投资者自我保护的行为结果,也更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实施。进而,我们分析认为,在三种不同的股权结构中,存在相对控股股东,同时有其他大股东的股权结构,将更有利于公司治理机制的作用发挥,从而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文中,我们将1998年发生的52起国家股股权变动的案例进行分类统计分析,表明国家股向法人股转让的样本中,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大股东再造、董事会的重构、对代理人的约束与激励以及内部人的控制,都有程度不同的改进。最后,结合“郑州百文”的案例,我们分析在其股权结构的优化过程中,国家股向法人股转让后对大股东再造、董事会的重构以及对代理人监督和激励机制的作用发挥效果,认为“郑州百文”国家股转让给法人股是有利于其治理结构的完善,而且也提高了企业的绩效,因此进一步验证本文提出的国家股向法人股转让是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