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家正在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农村面临重大的发展机遇,但是农村金融供给不足一直是个短板,难以满足农户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制约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究其原因在于农村金融供求失衡,农村地区的金融供给主要以正规金融为主,资金成本相对较高,贷款审批严格,而需求以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户为主,由于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物,贷款所投项目收益率普遍不高,因此,被排除在正规金融服务范围之外。在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可探索通过创新农村贷款模式,即建立金融联结模式,将正规金融资金优势和非正规金融信息优势联结互补,实现正规金融服务边界的有效拓展。农村金融联结的规范运行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通过借鉴国外农村金融联结已有的相关立法和实践经验,构建满足农户资金需要的金融联结法律制度,更好地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贡献力量。本文以农村金融联结法律制度构建为方向展开研究,旨在为我国涉农贷款的改革提供理论指导与规范依据。通过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分析了我国农村金融联结的实践模式和存在的法律问题,研究了国外农村金融联结已有的相关立法和实践经验,并根据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现状提出了构建农村金融联结法律制度的对策。本文共由五部分内容构成:第一部分,提出了本文研究的目的、意义、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农村金融联结作为新型农贷模式,在一定的程度上满足了农户融资需求,同时也为银行等正规金融拓展农村金融服务领域提供了条件。通过研究国内外农村金融联结的相关资料,发现当前研究主要集中于经济学和金融学方面,而农村金融联结法律规制研究的文献匮乏,法学方面的研究明显滞后,不能满足农村金融联结发展的需要,有必要从法学视角对农村金融联结加以研究。第二部分,对农村金融联结的概念、乡村中介的法律属性、运行模式以及相关理论作了详细介绍。首先,对农村金融联结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金融联结作为农村信贷的新范式,是建立在垂直联结关系合作模式下,由乡村组织充当中介人的角色,利用其信息优势,选择可以信赖的农村客户提供给正规金融,解决了正规金融面对中小借款人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问题,增加了农村弱势群体信贷资金的可获得性;其次,探讨了乡村中介的法律属性,将乡村中介定性为以正规金融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正规金融提供金融信息的中介组织,包括个人和单位;再次,详细阐述了农村金融联结的运行模式,如转贷模式、雇佣模式、合作模式和担保模式;最后,借用契约群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对农村金融联结的风险控制、联结关系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农村金融联结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目前,尚未专门为其制定相关的法律,仅仅通过一系列政策性指导文件对农村金融联结起到规范作用,法律规定较为分散,缺少必要的法律制度约束。存在着规范性法律文件位阶过低、担保物范围狭窄、风险监管制度不健全、乡村中介准入不明确等问题,不能满足农村金融联结发展的需要。第四部分,比较与借鉴了国外农村金融联结的相关立法和实践经验。通过与美国、日本、印度、印度尼西亚农村金融联结法律制度的对比,为下一章完善农村金融联结法律制度的相关措施提供了借鉴依据。第五部分,提出了构建我国农村金融联结法律制度的对策。在参与主体方面,明确乡村中介、正规金融的准入条件;在联结合同方面,强调设计合理的农村金融联结合同条款,包括贷款利率、贷款数额、联结期限、代理权限和费用给付等相关条款;在风险防范方面,提出了建立“信贷+保险”的联结机制、“信贷+订单合同”的联结机制、资金封闭式运行模式等方式;在监管方面,提出了明确监管主体、实行合同备案审查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