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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危险性是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登上历史舞台的,随着刑事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相互推进,该理论的内涵也日益丰富,对现实的指导功用也日益为世人所认可。人身危险性,从其诞生的那一刻起,人们对其涵义、预测以及在刑法中的地位问题,尤其是在刑罚裁量中的影响力问题就争议不断。本文以人身危险性为研究课题,以期为其完善和发展略尽绵薄之力。文章正文分为四部分,三万余字。第一部分,人身危险性的历史渊源。从人身危险性理论的缘起到理论的诞生两个阶段进行论述。追溯古代中西方关于人身危险性的思想,并分析人身危险性理论提出的社会背景、自然科学背景以及理论背景。刑事实证学派首创人身危险性理论,随着刑事人类学派到刑事社会学派的发展,人身危险性理论也在继承和批判中不断完善。第二部分,人身危险性的界定。学界对人身危险性的涵义界定问题上争论不休,文章分别从犯罪学视野和刑法学视野对人身危险性的涵义进行界定,得出结论:人身危险性问题应根据犯罪学和刑法学的不同研究视野,对其内涵作相应的界定,有利于提高研究的针对性、准确性和科学性。然后将与人身危险性相关的概念: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进行对比评述,从各自性质、特征、适用范围等角度进行分辨,从而发现其中的共性和区别。第三部分,人身危险性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人身危险性在我国刑法中有具体体现,它对于定罪和量刑都有影响。首先从定罪、量刑两个方面分析人身危险性的体现,然后从考察人身危险性之定罪功能及人身危险性之量刑功能。第四部分,人身危险性在我国刑法适用中的完善建议。人身危险性对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但其实际操作难度较大,此部分立足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现状,对人身危险性发挥现实功能提出建议。首先,在立法上确定人身危险性的地位。明确其概念,确定其评估内容;再者,在审判中加入的人身危险性评估程序,这需要设计独立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机构、科学的确定评估主体的组成人选,同时还要有完善的流程设计和丰富的评估技术作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