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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制度的核心,是解决劳资冲突的一个重要途径。集体协商制度对于协调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劳动立法一直以来主要关注个别劳动关系的调整与规范,关于集体协商制度只做原则性的规定。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劳资纠纷已成为主要的社会经济矛盾之一,传统的以个别劳动关系为核心调整劳资关系的做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变化,这标志着我国已经迈进集体劳动维权的时代。为了构建更为完善的集体协商及其法律保障机制,以强化劳动者权利保障力度,应当从集体协商的理论研究入手,对于如何保障集体协商进行详细论述。全文共分六章,基本内容如下: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介绍了全文的研究背景、研究对象、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研究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第二章主要对集体协商的一般理论进行了阐述。首先,本章对集体协商的概念内涵进行了梳理,对集体协商的类型、法律属性、法律特征、基本原则进行了专门论述,为全文研究的展开奠定坚实的基础。特别指出,集体协商制度取代了个别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协商,经过协商代表集体统一地协商劳动条件,以将劳动条件的决定权授予协商代表为前提。因此,没有确定协商代表由不特定的多数劳动者之间进行协商,或者协商代表以外的多数劳动者参加协商的所谓“大众协商”不能认为是集体协商。其次,分别从集体协商的形式、过程、结果等方面解析了集体协商的构造,并论述了集体协商的理论基础。最后,阐明了集体协商与相关权利的关系。指出,“劳动三权”是指团结权、集体协商权、集体争议权,其中,团结权是集体协商权的前提和基础,是集体协商的“先行行为”,而集体争议权是劳方实现集体协商权的辅助性权利。第三章对集体协商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实困惑进行了论述。首先,本章阐述了集体协商制度的发展脉络,分别对国外集体协商制度的沿革及其启示和我国集体协商制度的变迁及其特色进行论述。指出,国外集体协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主要有:一是运用集体协商制度调整劳资关系是市场经济进程的一般规律。二是通过集体协商处理劳资矛盾是我国现实国情的要求。三是政府要实现以集体协商为核心的劳资关系处理政策。特别指出,我国集体协商制度的特殊之处在于采取自上而下的推进方式;实施范围上以企业为主;协商进程中政府起主导作用等。其次,分析了我国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施现状。指出,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不断推进的。我国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为在我国转型时期全面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标志着我国集体协商制度迈进新的发展阶段。然后,论述了我国集体协商制度面临的困惑,主要存在劳资双方观念认识存在偏差;有关集体协商的立法层次低、可操作性差;集体合同内容空洞、集体协商的级别较低;政府的行政监督和协调作用的缺失等问题。第四章论述了集体协商保障机制之一的工会集体协商职能的强化问题。本章首先论述了集体协商中工会角色之定位,分别从工会组织层次、工会在集体协商中的作用、工会的发展变化等方面进行论述,其次,阐述了工会集体协商资格的取得:分别从工会承认方式、国外法定工会承认程序、工会的集体协商主体资格等方面展开论述,并分析了我国工会集体协商资格问题。再次,论述了集体协商中的工会代表性、独立性之彰扬,分别从集体协商中工会代表性之彰显、集体协商中工会独立性之维系等两方面展开详细论述。第五章论述了集体协商保障机制之二的罢工权的确立问题。本章首先从罢工权对集体协商的保障和集体协商中的罢工威胁等两方面论述了集体协商中罢工权的运用问题,并考察了作为集体协商保障机制的罢工权的立法,包括国外罢工权立法述评、罢工权的法律保障及限制。其次,回顾了我国罢工权立法的基本历程,指出了我国罢工权立法的现实状况,即导致了在理论上产生了混乱的局面,给关于罢工理论的研究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在实践上,导致了一旦发生罢工事件,相关部门找不到所要依据的法律规定,处于极大的被动;罢工行为成为劳动者的一种自发行为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罢工权立法缺失的原因。最后,论述了我国罢工权法定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系统提出了我国罢工权立法的基本构想,包括宪法层面的构想和法律层面的构想。第六章论述了集体协商保障机制之三的不当劳动行为规制问题。本章首先论述了不当劳动行为的立法述评及法律依据。其次,对障碍集体协商的不当劳动行为的类型及其规制方式进行了论述。其中,重点论述了不当劳动行为的类型,即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和工会的不当劳动行为,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包括差别待遇、黄犬契约、拒绝集体协商、控制干涉工会等。不当劳动行为的规制方式主要有行政规制和司法规制。最后,论述了完善我国不当劳动行为立法,促进集体协商的有效实现。针对目前我国不当劳动行为的立法现状,分别从不当劳动行为的立法对象和管制方式、规制机关等方面阐述了我国不当劳动行为的立法模式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