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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国外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学术探讨风起云涌。对于董事是只应该服务于股东的利益,还是可以或应该考虑其他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赞成派和反对派之间的争论更是激烈。尽管到目前为止,学者们还远未就这个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对其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还不少。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随着企业惟利是图所造成的社会问题越来越严重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风靡,不仅仅赞成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的学术声音逐渐占据主流位置,更为重要的是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开始认可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允许或要求董事考虑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为董事的社会责任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详细阐述了传统企业理论中的董事信义义务的内涵,引入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之后董事信义义务逐步的转变过程,在经历这一改变过程之后当前董事的角色和地位以及为促进我国董事考虑非股东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一些建议。需要说明的是,因为美国在这个领域的学术探讨最激烈,在这个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最前沿,并且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似乎也带动了其他国家在这个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发展。所以,笔者在研究这个课题的时候,采取的是以美国的发展为主、其他国家的规定为辅的方法。本文主要包括五个部分。引言主要说明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第一章从董事信义义务的产生、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其内涵的解读说明了董事信义义务的传统内涵是董事只服务于股东的利益。并且该传统内涵还具有支撑其存在的理论基础。第二章主要是以美国基于社会责任的董事信义义务的发展为横截面,说明了董事从只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到可以或必须考虑非股东利害关系人权益的这一过程。美国早期司法判例所阐明的董事信义义务完全契合其传统内涵,直到20年代末的经济危机导致了关于董事是谁的受托人的大讨论。这一讨论虽然到目前为止还未在学者中达成一致意见,但是美国司法实践和立法却在一个逐步的过程中承认了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董事可以或必须考虑其他非股东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第三章论述了在经历了上述转变之后董事应承担的新角色,以及为促进我国董事考虑非股东利害关系人权益,提出了自己的一点拙见。董事信义义务发生转变之后,董事的责任和地位也发生了一定的转变,董事不仅仅只是股东利益的代言人,还要保护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我国2002年开始实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首次提出了对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但是由于这一规定仅仅具有指导性意义,并没有实际的操作规定与保障机制,因此在实际实施中难免流于形式。所以有必要通过健全法律法规,使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能够得到董事的照顾。最后一部分结束语,从目前多数国家的立法现状,再次强调了董事需要考虑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得到了高度认可。并且提出了是否可以引入消费者董事、环保董事的粗浅设想,但是由于笔者学术能力有限,不能深入解决由此带来了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都还有赖于专家、学者们的关注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