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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机关即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原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进行的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并非每个刑事案件必经的程序,但其确有存在的必要,对其正确运用与否将直接影响我国刑事诉讼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质量。笔者将从我国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的现状出发,从中透视我国审查起诉阶段现行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所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深层次的归因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该项程序的路径、策略和方法,意在为我国刑事司法程序的改革提出有益的意见和建议。本文除导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章:导言部分主要阐释本文的选题动机。这部分笔者着重论述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概括说明选择退回补充侦查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的原因;第二,对选择审查起诉阶段而非批捕、审判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为研究对象做了必要的分析。第一章我国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概述。本章是对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尤其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该项制度作概括性论述。笔者首先从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历史沿革着笔,明确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同时对其历史渊源加以考证,目的在于探寻并论证这一制度最初的设计初宗,为下文对该项制度现存意义的比较研究提供必要的资料。其次,笔者对我国当前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分别从事实要件、证据要件和程序要件三个方面进行深入探析,以把握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合理运用的法律条件。第二章笔者从我国现行的诉讼流程结构的实然性视角出发,阐述了我国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应然合理性。论文围绕我国当前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应然的价值功能及其存在的必然性进行探讨指出该项制度的价值功能的复合性和多维性,强调其现存价值除有效惩治犯罪的同时,还应当包括有利于人权保障和侦查监督高效实施在内的程序功能。价值功能必然体现该项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现存的必要性,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特有的诉讼流程结构和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主体关系,决定了我国目前推行所谓检警合-制度的可能性的缺乏,由此笔者认为应在本文中对该项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运行的必要性做出较为详尽的分析。第三章论文对我国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现状进行剖析。在该章中笔者从实然的角度对我国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运行现状进行概述和评论。首先,论文在概要介绍我国审查起诉阶段该项制度运行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其中所存在的包括程序技术障碍在内的一系列问题。其次,对我国现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归因分析。在充分阐述问题和成因的基础上,指出当前我国审查起诉阶段所运行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尚不能充分体现其自身的价值功能,故有必要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并由此引导出本文第四章。第四章是构想我国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完善对策。本章是全文的重点核心部分,与第三章该项制度所存在问题和成因分析相对应。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其一,价值观调整。这里着重阐述主观认识方面的调整,强调改革的首要步骤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即构建审查起诉阶段合理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必须确立包括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在内的价值观念。其二,制度改革。此部分笔者主要围绕退回补充侦查制度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对应的解决方案,并研判其可操作性。通过价值观念与制度改革建议的结合,笔者期待能对我国现行的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合理有效运行并最终推动我国刑事司法的有效运行做出微薄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