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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刑法学中最具特色和价值的理论,被认为是刑法学王冠上最璀璨的一颗钻石。我国在上世纪50年代引进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之后,学者们展开对它的研究,从而丰富了中国刑法理论,指导了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引领着中国的刑法理论逐步走向繁荣。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时代的变迁,学者们对中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态度逐渐发生转变,从坚信转向批判与否定。时至今日,中国犯罪构成理论何去何从,已成为摆在刑法学家面前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对真理的不懈探索是人类的本能之一,理论的发展永不会停息,犯罪构成理论亦是如此。在中国社会全面转型的时代背景下,人们的生活形态、思想观念、法律意识都发生了重大转变,产生于计划经济模式下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已完成其历史使命,构建新的犯罪论体系已成为新时代的要求。构建新的犯罪论体系不能闭门造车,局限于国内,而应立足于全球化的视野,比较当今世界最有影响力的三大犯罪论体系,查其优劣,明其是非,究其本质,从而为我们构建新的犯罪构成理论提供有益的借鉴。本文共计14万字,分为引文、第一至五章。本文引文部分指出了构建新犯罪论体系的缘起。中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近年来逐渐式微,对它的批判日益增多。虽然有不少学者仍然为传统的理论辩护,但越来越多的学者在认识到传统理论的不足后,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解决方案。总体上可以划分为三类:保留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全面引进国外的犯罪论体系、对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改造。笔者在对三大犯罪论体系分析比较的基础上,试图构建一种新的体系,以期引发大家的思考,为中国刑法理论的发展略尽绵薄之力。第一章论述了犯罪论体系的一般原理。讨论了犯罪论体系的概念、特征,在此基础上指出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方法、评价标准及其分类。笔者认为,构建犯罪论体系的四个基本方法是:比较研究的方法、逻辑分析的方法、历史研究的方法、系统论的方法。然后论述了犯罪论体系的评价标准:实质标准、实践标准和形式标准。在本章的最后,介绍了犯罪论体系的不同分类及本文所采用的分类标准。第二、三、四章分别探讨了德日犯罪论体系、英美犯罪论体系、前苏联及我国的犯罪论体系的起源、形成、发展及其主要特征,以为它们之间的比较奠定详实的材料基础。在第二章按照犯罪论体系产生的先后顺序介绍了德国的古典犯罪论体系、新古典犯罪论体系、新古典暨目的论的犯罪论体系、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日本的牧野英一、小野清一郎、大塚仁的犯罪论体系。并对当今德日通说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体系特征进行了总结。第三章主要以《美国模范刑法典》为蓝本,介绍了英美犯罪论体系的起源、形成及其特征。英美犯罪论体系分为犯罪本体要件和责任充足要件(合法抗辩的不存在)。其主要特征是与诉讼程序相结合,可以充分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有利于保证刑事司法的民主性与公正性。这一体系是在判例法的传统上经过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而形成的。第四章以时代特征为标准,先后介绍了十月革命前俄罗斯的犯罪论体系、十月革命后的犯罪论体系、苏联解体前的犯罪论体系以及我国79刑法和97刑法制定后对前苏联犯罪论体系的发展。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和理论创新点所在。在介绍三大犯罪论体系的基础上,对它们进行了宏观体系的比较、具体构成要素的微观比较以及哲学层面的比较。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呈现出三阶层式的逻辑结构,将犯罪行为应具有的性质划分为三个方面,并以此作为评价标准,对行为进行逐层的过滤检讨,最终得出成立犯罪的结论。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强调构成要件的定型性、形式性、事实性、普遍性,在符合构成要件的情形下,再依次进行违法性和有责性的讨论,三阶层之间体现了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过程,只有在满足前一条件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进行下一要件的讨论,可以保证结果的确定性。这种从定型到非定型、从形式到实质、从事实到价值、从普遍到个别的阶层式犯罪论体系,体现了大陆法系个人本位的刑法观与逻辑分析的思维方式。英美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则是与其诉讼过程相结合,将犯罪划分为实体上的犯罪本体要件与程序上的责任充足要件,在整体上呈现出双层次的特点。犯罪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与犯罪心理,由控诉方予以证明,责任充足要件是指合法抗辩的不存在,合法抗辩事由主要由辩护方予以证明。这种犯罪论体系是在其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而来,适合其普通法的传统,而且在认定犯罪的过程中,充分强调辩护人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保证司法过程的民主性、公正性,适合其抗辩式的诉讼程序。也正是在这一点上,使得英美犯罪论体系很难为其他国家所仿效。而前苏联及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以类似于切蛋糕的方式,将犯罪行为分解为四个方面,它们之间是一种平面共存的关系,一有具有,一无具无。四个要件是形式与实质、事实与价值的统一,它们既是犯罪成立的法律模式,也都表明了犯罪的本质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种犯罪论体系,简洁明了,易于掌握,有利于打击犯罪,但也存在着诸多缺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一个非定型的概念,对它的把握很难进行严密的逻辑分析与论证,基本上很多时候要依靠行为人内心对社会生活、伦理规范的直觉体悟。形式与实质、事实与价值不分的做法,造成价值评价前置,增加了法官任意出入罪的可能性,有侵犯人权的危险。总之前苏联及我国犯罪论体系体现了国家本位的刑法观和整体的直觉体悟的思维方式。在对三大犯罪论体系进行比较、评析后,笔者指出国外犯罪论体系对我们构建新体系的三个有益借鉴:从国家本位转向个人本位、从直觉体悟转向逻辑分析、改变过去那种将实体犯罪予以分解形成构成要件的简单处理方式。从而提出了: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合理性要件的(或者称之为构成要件符合性、社会危害性、刑罚当罚性的)三阶层式的新犯罪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