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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利用规制经济学、环境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通过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理论上探讨影响环境规制有效性的主要因素,从实证上分析我国环境规制的真实效果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旨在为改革我国的环境规制体系,提高环境规制的有效性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政府规制有效性反映了规制结果逼近规制目标的程度,既包括规制的效果又包括规制的效率。规制效果主要衡量规制目标的实现程度,规制的效率是指达到特定的规制目标所花费的成本,即规制的收益成本对比。政府规制有效既要求政府规制有效果,又要求政府规制有效率。根据传统的规制经济学理论,政府规制的有效性建立在规制者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规制者拥有完全信息,规制者具有充分理性三个假设之上。然而在现实中,规制者并不是“道德人”,而是“经济人”,规制者的行为目标不是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而是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规制者与规制对象之间的信息也是不对称的,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中,拥有自由裁量权的规制者为了最大化自己的利益,会扭曲规制行为,致使规制无效,即规制失灵。要使政府规制有效,就必须矫正扭曲的政府规制行为。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原理,主体行为是特定制度环境的产物,有什么样的制度就必然有什么样的行为。据此,我们认为影响规制有效性的最终因素在于行为背后的制度,这一制度因素就是政府规制体系。政府规制体系是由规制立法、规制机构、规制对象、规制政策等要素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规制立法为政府规制活动提供了法律基础,是规制过程的第一步;规制机构是规制者,其性质及行为特征与规制的有效性密切相关;规制政策是规制机构制定和实施的实现规制目标的具体方式,不同的规制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进而带来不同的效果。本文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1996-2008年我国环境规制的力度在不断加大,环境规制的成本日益增加,但环境规制的效果不理想。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分析原因,一方面与我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及采取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有关;另一方面与我国现行环境规制体系存在的问题有关。我国环境规制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环境规制体系发挥作用的体制性障碍依然存在;第二、环境立法没有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原则,由于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末端治理”思想明显地体现在一些环境法律法规之中,导致在很多情况下陷入“重经济、轻环保”,“先污染后治理”的误区;第三、环境规制机构缺乏独立性,难以抵御地方保护主义。独立性是环境规制机构的核心特征,是环境规制者能否扮演好公共利益维护者角色的决定性因素。目前我国的环境规制机构在人事、经费来源等方面都缺乏独立性,在地方表现的尤为突出。在不断强化的地方利益驱使下,依附于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制部门,为了配合地方政府追求GDP增长和财政收入增长的需求,对地方企业的污染行为规制弱化甚至不予规制。其结果是我们看到了在环境规制领域“问题都出在地方”的现象。第四、环境政策以命令-控制型的环境政策为主,行政手段占主导地位,其它方法运用较少。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问题,提高我国环境规制有效性的主要路径在于:深化体制改革建立环境规制体系有效发挥作用的制度前提;提高环境立法的质量,完善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建立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监督与约束机制,有效规制规制者;改革规制方式实施多元规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