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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制度建设在我国尚处于初期阶段,对于公职律师的概念,目前理论界尚无统一定论,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公职律师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政府部门或具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公职律师定义的内涵与现行的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不同,公职律师是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仅为所在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办理法律事务,不能对外提供有偿服务。从职责上,公职律师主要对政府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参与政府诉讼与仲裁实务,参与政府信访、普法和调解工作,公职律师是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政府行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也是政府更好参与市场经济的迫切需求,建设我国公职律师制度意义重大。我国的公职律师制度建设经历了试点阶段,目前已经进入逐步推广阶段,总结部分省市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试点模式,主要包括“公职律师办公室”的扬州模式,“公职律师事务所”的广州模式,“所在单位与司法局双重管理”的厦门模式,这些试点中取得了显著成效,提高了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为困难群众提供了急需的法律援助,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公职律师制度试点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对公职律师的定位不清晰,未形成独立的管理体系,公职律师的业务能力不能适应实际要求等。借鉴试点模式的经验,弥补其不足,对于建设我国公职律师制度具有重要推进作用。域外及香港地区的公职律师制度早已建立并且发展的较为完善,代表性的有司法部领导法律顾问办公室的美国政府律师制度、与社会律师融合的英国政府律师制度、相对独立的新加坡政府律师制度、律政司主导的香港政府律师制度,根据已经成熟国家和地区的公职律师制度建设经验,总结其共性特征加以借鉴,在我国的公职律师制度建设中应当重视公职律师在政府中的地位、确保公职律师工作的相对独立性、注重公职律师工作的专业化分工。推进我国公职律师制度建设,政府应当明确公职律师的角色定位,通过法律法规为公职律师提供合法的身份依据,岗位职责、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也应当通过法律法规予以确定。还应当建立独立的公职律师体系,通过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建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建立公职律师的专业分工体系,制定公职律师激励和评价机制,根据目前公职律师发展还不完善的现实情况下,可以通过外聘律师协助公职律师提高业务能力,按照专业领域采购外聘律师服务,充分发挥外聘律师的实务经验提高公职律师的业务水平,建立外聘律师与公职律师相融合的政府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