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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行政司法实务中最难以把握的问题之一。原告资格标准的界定,直接反映着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发展的水平。目前,我国对于原告资格标准的制定还不够系统化和科学化,亟需进一步的完善。本文的目的是在充分分析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相关问题基础上,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完善提出具体建议。文中首先介绍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理论。文章不但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还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性质做出了判断,并阐述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主要研究价值。除此之外,本文还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与行政诉权、受案范围、原告地位、起诉条件等易混淆概念进行了区分,以避免造成理解上的偏差。通过对这些基础性问题的梳理,可以深化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解,有利于发现并解决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存在的问题,并为分析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提供了充足的理论依据。本文还将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进行论述。从其他法治国家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入手,来展示这些国家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发展的历程以及取得的成效,而后详细介绍了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并对国内外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发展中展现的有益经验进行了总结,力求为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发展提供借鉴。然后本文又详尽地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现状。文章着重分析了当前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中存在两个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即“合法权益标准”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这两个标准分别由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选择上的不确定性。并且两个标准各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亟待完善。同时本文还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必要的分析,以从中探寻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对策。最后,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基本思路,力求通过观念重塑、立法完善、司法完善的三维路径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进行完善。在观念方面,本文对有关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一些错误观念提出了纠正的建议;在立法方面,本文对现有的原告资格标准进行了重构,以保障原告资格标准选择上的确定性,并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在司法方面,本文认为应该充分发挥案例的重要作用以及肯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通过梳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理论,研究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分析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最终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提供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建议。鉴于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在相关理论研究上还比较薄弱,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还存在欠缺,希望本文的研究可以为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