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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末我国就开始步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在今天我国以13亿多的人口在世界各国人口数量中位居第一,我国的老年人口数量相比于世界其他国家也是位居前列的。中国正在慢慢的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犯罪的绝对数量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但是由于老年人群体自身所具有的一些特点,使得刑法对其犯罪行为进行规制时的法规也应该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别之处。本文即是以我国最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为切入点,首先介绍了本次刑法修正案中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具体刑事责任的规定,在充分肯定其正面积极意义的同时,指出其中的一些不足。这些不足之处也正是我国当前有关老年人刑事责任规制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考察我国刑法史上有关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从最早有确切资料记载的西周追溯到近代刑法的相关规定,发现我国历史上与老年人刑事责任相关的所有具体法律法规经历了一个由粗略到逐步完备、逐渐科学合理的过程。老年人相比较与年轻人而言,由于老年人犯罪较未成年人和成人相比有其相对特殊的原因和特点,在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上也应该有别于其他犯罪人,而且老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罪的可能性相比较成人而言较低,承担刑罚的能力与一般成年人相比较弱,所以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也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笔者认为将老年人以60周岁与70周岁作为界点划分为不同年龄阶段分别适用“可以”和“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标准。对于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适用绝对免死制度。立法者还应设立更为宽松和多样的刑种以适用犯罪的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