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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过程,法院调解抑或受到极度重视,抑或受到限制适用,都离不开自愿与强制这一主题。通过法院调解制度发展的脉络的分析,我们发现新中国成立后直至当今,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兴衰转变过程,就是尊崇当事人意愿与注入强制性因素二者之间的博弈的过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法院调解制度无疑成为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中最重要的方式,然而由于缺乏相关的规定,实践中衍生了各式各样的强制手段,游离在法律禁止与允许的灰色地带之中。域外ADR的成功经验表明,当今世界各国已经普遍承认必须加强公权力对法院调解的控制,注入强制性因素已为大势所趋;法院调解自身难以避免的强制性及我国司法发展的客观需要都为强制调解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发展的空间。构建法院强制调解制度,可以考虑:适当扩张法院调解前置范围,促进案件的繁简分流;加强法官对调解的控制,提升法院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效力;建立代替调解的决定制度,保障和巩固调解成果;赋予当事人相应的异议权,对非正当的强制予以牵制,确保强制调解制度健康有序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