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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法治、司法文明的发展,本文以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为主旨,采用比较方法、价值分析方法、逻辑实证方法,分析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中存在的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即重复追诉的问题,分六个部分进行阐述。绪论部分以相关案例引出我国再审程序中存在重复追诉的问题,并对重复追诉进行界定。刑事再审程序中的重复追诉是指针对一个犯罪行为的生效判决产生之后,检察院和法院发动的不利于被告人的再次追诉和审判,即经过再审,原判无罪的,重新判决有罪;原判刑罚较轻的,重新判处较重的刑罚。本文所指的重复追诉就是裁判生效之后所启动的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第一章从法学理论上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价值和重复追诉存在的意义进行分析,并得出重复追诉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存在是一种价值平衡,对刑事再审程序中存在的重复追诉应进行严格限制而非绝对禁止。一事不再理原则具有如下意义:保护被追诉人的权利,防止其受到任意的重复追诉和审判;保障判决的既判力,维护法律实施的确定性及权威;及时终结诉讼,节约诉讼资源;可以促使追诉机关缜密侦查、慎重起诉,保证追诉的质量;尊重了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而重复追诉的存在具有对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视、实体真实的实现、国家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等价值。刑事再审程序的运行本就是价值平衡的过程,重复追诉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存在主要表现为一系列价值的平衡,即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与保障公民个人权利的统一、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国家刑罚权的正确行使与诉讼效率的统一。第二章分析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重复追诉表现在三个方面:无罪判决后的重复追诉,针对生效判决中量刑畸轻的重复追诉,审判程序无限循环造成的重复追诉。存在这样的问题,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刑事诉讼片面追求实体真实,以有错必究原则为指导,检察院、法院任意行使刑事追诉权,控辩双方的再审启动权不平衡。第三章从比较法的角度考量了法、德、英、美四国针对生效裁判的再审程序并对其进行评价,总结出这些国家的刑事再审程序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共同点:第一,再审程序的启动一般是为被告人的利益;第二,提起再审程序的理由受到了严格的法律限制;第三,再审申请权一般为控辩双方平等享有;第四,再审申请的受理、审查组织一般为中立第三方或者法院,再审申请的决定主体一般为法院,再审的决定程序一般要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使其具有诉讼型态;第五,再审的审理程序一般由较高级别的法院或不同于原审的法院进行,且再审程序是独立的程序。第四章对我国再审程序提出改革的设想,主要包括:诉讼观念和立法上引入一事不再理原则;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对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应当允许提起,对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应当严格限制;对检察院、法院的再审启动权进行严格限制,将检察院的再审抗诉权变更为再审申请权,取消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的权力,而赋予其再审决定权;刑事再审启动程序应当具备诉讼化的型态;再审审理程序应当设立为专门的程序并实行一审终审;完善再审程序中的法律援助制度。结论部分基于各个章节的分析主张在法院非刑事追诉化的前提下,要适当限制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追诉机关过于强大的刑事追诉权,同时关注了公权力的相对方——公民——的申诉权行使状况,我国目前存在着申诉权常用甚至滥用的问题,要解决该问题必须加强一审、二审程序的公正性,以期在限制国家追诉权的同时对公民申诉权的滥用也能予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