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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自西周时期就有记载,至今已有近4000年的悠久历史,民间借贷最早主要存在于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但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中小企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因经营规模小、抵御风险的能力差等原因,其在生产经营中经常需要资金的支持,但作为正规金融机构的银行,因中小企业自身所存在的问题,很少能够给予中小企业以资金的支持。于是,中小企业将目光集中到民间借贷这一领域,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民间借贷发展呈现出一个欣欣向荣的景象。一方面这种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民间借贷的存在,不但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状况,也动摇了正规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领域的垄断地位,同时也提高了民间资金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由于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民间借贷行为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制,以及缺少相应的监管机构来对我国民间借贷领域加以监督和管理,这给中小企业在民间借贷中造成了许多不便,也给我国社会主义金融市场的发展带来许多问题。本文主要以中小企业在民间借贷中所涉及的一些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希望能够为规范这种民间借贷关系提供有价值的建议。本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介绍。针对中小企业的范围如何界定、民间借贷的概念及主体范围、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中小企业在民间借贷发展中所出现的两大争议问题,即民间借贷合法化问题和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区别进行主要论述;第二部分针对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现状进行分析,针对中小企业进行民间借贷的原因、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现状进行主要论述,从而得出本文第三部分,中小企业在民间借贷中所呈现的法律问题。因此,本文第三部分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论述,即中小企业在进行民间借贷过程中给我国金融体系所带来的促进作用,以及中小企业在民间借贷中所呈现的法律问题,得出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行为缺少相应的立法加以规制,且缺少专门的监管机构来对民间借贷这一领域加以监督和管理;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中小企业在民间借贷中所存在法律问题的解决途径。通过对美国、日本、德国三国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规定介绍,从而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借鉴。在参考了一些发达国家的相关做法后,笔者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建议。例如: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针对2008年11月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从立法思想以及制度设计上提出了一些笔者自己的见解,在制度建设上,笔者以新兴的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就小额贷款公司现存的有关其发展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并就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监管体制提出可行性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