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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我国四大维生素C生产厂家在美国被提起反垄断诉讼将反垄断域外管辖这一法学领域热点问题的研究推向高潮。我国企业在我国领域内的行为为什么要受到美国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反垄断法域外管辖究竟有无合法依据?它将造成怎样的后果和影响?他国应当如何抵制和防范?这一系列问题成为撰写这篇论文的导因。鉴于美国不仅是第一个进行反垄断立法的国家,也是第一个将本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国家,该国做法在引起各国强烈谴责和抵制的同时也为各国所效仿,因此本文在论述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发展及其冲突解决时主要以美国的相关发展为引导。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于反垄断法域外管辖的原理探究,笔者首先对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加以界定,指出引起争议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实质是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接着探求其法理基础,在对目前学界存在的“客观管辖原则”法理基础和“保护性管辖原则”法理基础加以分析之后,认为这些观点都不足以有力支撑反垄断法域外管辖的合法性,因此反垄断法域外管辖的规则尚未普遍建立,其性质仅是一国的单方行为,能否得到有效的实施,完全取决于另一国的同意与否;之后针对目前各国对反垄断法域外管辖的矛盾态度,笔者从政治经济和法律两个方面寻求原因,认为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是一种客观趋势,而解决这种状况最好的方法就是多边协商,化单边主义为双边、多边主义,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达到各国利益实现的最大化。第二部分则着重研究了美国在反垄断法域外管辖问题上的态度和做法,鉴于美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原则主要通过美国法院判例和相关机构的立法形成,该部分即以1905年的“Banana案”、1945年的“Alcoa案”、1976年的“Timberlane案”等几个具有里程碑性质的判例作为美国在此方面演变的线索,并在其中穿插美国立法机构在不同阶段的态度变化,在这一部分的结尾笔者对美国反垄断域外管辖的发展历史加以了总结和概括:美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原则一直在属地主义原则和纯粹效果原则之间摆动,其演变主要集中于“影响”的程度和“国际礼让”的提倡方面,引入冲突法中的利益平衡方法,经历了“多边主义方法阶段”到“单边主义方法阶段”,再到“多边主义方法阶段”的发展过程,美国法院、立法机构在反垄断域外管辖原则方面的态度一直未得到完全的统一等等。第三部分则是对第二部分的承接和发展,进一步论述了美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对他国的影响,即引起了各国的抵制和效仿。针对之上所述的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导致国家间法律和利益上的激烈冲突,笔者接着在第四部分探索性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