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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不以正常合法的手续去银行柜台或者使用POS机提取信用卡内现金,而是通过一些非正常、不合法的手段将所持信用卡中的信用额度范围之内的资金套取成现金,同时又可以不向银行支付相应的信用卡提现费用的行为。持卡人联合特约商户共同通过虚拟机刷卡进行虚拟消费等并非真实产生实际交易的行为以及其他变相从事信用卡套取现金业务等行为,给我国的金融秩序增加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和风险,但是这些不法行为却始终徘徊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之外。持卡人或商户的这些不法行为违反了我国对于金融这一行业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也背离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更为“洗钱”、“黑社会犯罪”等不法行为提供了较为便利的条件,我国整体金融秩序也因此被埋下了极度不稳定因素。行为人非法进行信用卡套现的行为以及行为人恶意的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于2009年12月中旬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二者联合发布并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中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首次被正式进行了界定。该《解释》之中将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通过利用各种工具或者其他的方法,通过伪造虚假的消费交易等各式各样的方式向被授信方的持卡人直接付以金钱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信用卡持卡人采用伪造虚假的消费交易等其他方式进行主观恶意的透支行为,并且主观上具有不合法的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所有权据为己有目的的,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定罪量刑。关于信用卡套现行为的行为主体以及信用卡套现的具体行为,该《解释》却并未做出详细的定性分析,于此相对应的法律规制实施措施并未呈现明显的效果。故此,想要从根本上去解决信用卡套现这一问题,就必须要从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本身去深入的进行分析,不仅如此,还应当结合产生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原因以及信用卡套现行为之所以乱象丛生的具体原因。通过对信用卡套现行为制定合理、完善的刑法规制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并改变信用卡套现行为乱象丛生的局面。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加强刑事立法对信用卡套现行为进行规制已经刻不容缓,正是由于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才导致目前信用卡套现等相关犯罪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但须注意的是,加强刑法规制应当切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消除金融安全隐患,依法惩处信用卡套现犯罪行为。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概述。这一部分首先将信用卡套现概念加以解读,并对信用卡套现行为性质进行分析;其次介绍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危害性及司法适用。第二部分是关于信用卡套现行为被认定为犯罪的刑法分析,主要从四要件构成对信用卡套现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进行分析。其中对提供套现服务的商户和主体持卡人这两种不同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经营罪以及信用卡诈骗罪等方面进行详细的探讨,对客体中侵害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信贷安全进行介绍,最终分析套现行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第三部分是信用卡套现行为被认定为犯罪所存在的问题。针对构成非法经营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分析,并着重对目前学界关于认定非法经营罪的争议进行探讨,最后对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定性并分析其合理性。第四部分是信用卡套现刑法规制的完善路径,重点从厘清信用卡套现犯罪入罪与量刑、消除非法经营罪的争议、细化刑法与金融法规的联系和域外立法对我国的启示四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完善路径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