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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像一把双刃剑,带来信息交流便捷快速的同时,也使得获取和利用个人信息的范围和途径越来越广,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恶意泄露和非法使用的情形层出不穷,对公民的人身、财产、隐私以及社会的公共秩序都造成了威胁。2009年2月28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明确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可谓在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上迈出的坚实一步。作为一个新罪名,目前国内可供借鉴参考的判例并不多,且由于立法技术的不成熟,法条语言本身的模糊性和不够严谨性,加上单行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又一直没有出台,使得该罪名在司法实践操作中遇到很多法律适用上的问题,标准的缺位导致各地司法机关在执法评判上的理解差异很大,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都不尽理想。本文结合目前查办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的特点,归纳整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对目前学界和司法学界在该罪名理解上的争议观点进行评析,从而对该法律条文进行深入解读,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四个部分。文章的第一部分从分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入手,以及参考借鉴欧美、日韩、我国台湾地区等域外刑事立法经验,阐述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入罪理论基础。文章的第二部分结合各地案例以及自身办案实践,归纳整理了当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的特点以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文章的第三部分围绕“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手段”、“情节严重”以及司法实践中“信息条目”和“非法获利金额”的计算方法等几个较有争议的点展开,对上述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结合学界的探讨争鸣,进行观点评议,并提出笔者个人的见解,从而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这一罪名进行具体而深入的解读。文章的第四部分是笔者结合目前立法的不足,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法完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