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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存在着赔偿案件少、赔偿数额低、获赔困难等突出问题,修改《国家赔偿法》已被列入了国家立法规划。国家赔偿范围和标准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出国家赔偿的广度和深度问题,是修改《国家赔偿法》中的热点问题,本文主要就这两个方面进行研究。本文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站在维护受到国家机关职权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的立场上进行论述。 在国家赔偿范围的拓展上,现有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已显单薄,《国家赔偿法》应当以违法归责原则为基础,结合过错归责原则、结果归责原则、风险归责原则,构建一个立体的、多层面的归责体系。 立法行为、军事行为、公共设施致害行为现不在我国国家赔偿领域,但随着世界范围内国家豁免责任的减少,我国完全排斥对这些行为的国家赔偿存在问题。本文认为,对国务院、地方人大等制定法规、规章的行为,对非国防行为的其他军事行为,对公共设施致害行为,应纳入国家赔偿的领域。 在《国家赔偿法》已规定的赔偿领域中,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性,但不少类型的行政行为被《国家赔偿法》遗漏,如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行为、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行政合同行为等,本文认为国家赔偿制度可以包容这些行政行为;司法赔偿虽不及行政赔偿涉及范围广,但侵权后果往往更为严重,本文认为法律对司法机关的免责过多,应该改变。 从损害结果方面看,我国对精神损害不予经济赔偿。但在我国民法已经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情况下,《国家赔偿法》已显落伍,也违背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国家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借鉴民法规定。 国家赔偿标准直接关系到受害人合法权益受保护的程度,赔偿标准过低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一大问题,亟待改变。应放弃抚慰性的赔偿原则,采用补偿性和惩罚性相结合的原则确立赔偿标准;赔偿标准应具有合理性和可执行性,尽可能地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完全赔偿,即便是适用法定标准也不能过低;在此基础上,本文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侵犯财产权三个方面对赔偿标准的提高进行了具体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