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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具体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证据提供一方对待证的事实证明达到何种确定程度,法院才能将这一事实认定为真这一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实务专家和学者们重点研究对象。2012年《民事诉讼法》完成了第二次修正,仍未对证明标准作出一般规定。在2014年最高院出台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证明标准采用了高度可能性原则、排除合理怀疑为例外的立法例,这标志着立法上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从单一标准转变为“高度可能性”、“排除合理怀疑”两重标准。这表明在立法上我们已经有意识地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层次化、多元化的设计。但鉴于“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五类案件,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单一化的局面未有实质性的改变。从司法实践层面所反映出的问题来看,法官对高度盖然性、优势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等证明标准的适用缺少统一认识,表面上表现出证明标准适用多元化的假象,实际上则是混乱无序的状态,证明标准适用存在偏差也就不可避免。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则必须立足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基本理论的研究以及相关分歧问题的厘清,立法上需要对民事证明标准进行多元化、层次化规定,建立高低搭配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厘清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间的界限,明确各自适用范围。论文共分为六个部分,除引言和结语外,论文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定义及相关理论入手,从立法层面、司法实践层面分析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问题,再通过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相关制度和理论的比较分析,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提供可参考的建议。前述四部分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分析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定义、特征和种类,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基础理论不同观点进行比较、评价。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适用情况进行梳理,试图找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立法、司法上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发现,我国立法层面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仍未统一认识、标准之间界限未厘清,多元化、层次化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仍未建立;司法层面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表述和适用不统一,亦未建立层次化证明标准案例指导制度。第三部分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研究,通过比较发现,两大法系都坚持灵活多样的证明标准,都未采用单一的证明标准,两大法系根据案件的性质、类型的不同而采用与之适用的具体证明标准,两大法系一般都以“盖然性”作为主要标准,其区别主要体现在程度上。第四部分围绕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展开研究,明确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引导功能,正确理解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属性,厘清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间的界限,实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层次化建构。